【招标信用】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湖南烈士公园乡土花木培育增植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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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湖南烈士公园乡土花木培育增植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分项价格表.docx
湖南烈士公园乡土花木培育增植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421001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2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森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居委会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烈士公园乡土花木培育增植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中标价***.89元(大写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柒佰柒拾玖元捌角玖分),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其中所载明的各产品采购数量均为暂估值,甲方不保证采购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按采购清单执行、发生变更的,以双方洽商、签证等正式变更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该项目最终结算总价款按实际发生量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结算审核结果确定。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乙方负责产品到项目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应当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及运输人员,所有货物的运输须满足常规的运输要求。 (5)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须包装完整,其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雨、防潮、防碰撞等防护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运输延时等造成的损失和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安全,若产品在运输、搬运过程中出现产品包装破损,乙方应及时更换合格产品,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3.质量要求 本合同下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甲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采购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行业标准。 4.售后服务 (1)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装车、运输、卸车,并承担全部费用。 (2)乙方须列明售后服务人员名单、售后服务流程、售后响应时间等。 (3)乙方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佩戴的物品,乙方有责任给予补充。 (4)如遇恶劣天气、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发生的紧急情况,甲方需要乙方作出紧急响应的,乙方应立即作出响应。 (5)一年维护期满时,乙方须确保所栽植苗木的景观品质与呈现效果达标,苗木开花量、树体形态等景观指标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若苗木因病虫害侵害、修剪出现缺冠、偏冠等情形,影响景观美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更换。 5.其他要求 因本项目供货时间紧张,请乙方提前备货,并提前预备供货及栽种过程中所需要的车辆、设备及人员,以确保能按规定时间供货及栽种。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3、收款账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户名:湖南森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卡号:4305 0181 3636 0000 0186,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龙支行。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投标人将项目合同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可为现金或保函形式)付至采购人单位账户;绿雕、雕塑、喷灌系统等安装、调试完成,苗木货到完成栽种,经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合格后办理项目结算,待第三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结算金额的100%;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无任何民事等纠纷,采购人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龙支行(湖南森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305018136360000018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栽种、安装、调试并验收 合格。维护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是否按照采购清单要求的品种与规格供货,是否变更品种、是否降低规格参数; (2)规格尺寸符合要求,苗木或花卉株型茁壮,根系基本良好,生长旺盛;喷灌系统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3)是否提供该批苗木的经林业部门签发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4)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供货、栽种及安装,并保证移栽和新栽苗木或花卉在正常维护及非极端恶劣天气下乔灌木在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一年内保持存活。项目移栽和新栽植的苗木或花卉未能存活的由乙方负责供应同等规格的产品。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在花卉苗木养护管理过程中,乙方须向后期养护花卉苗木的单位提供栽种技术指导,以提高花卉苗木后期存活率。 (2)配送与移交过程,尤其是涉及苗木起吊工作的,乙方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3)供货期间,如遇极端自然灾害或极端气候,乙方须提前准备应对手段和防护措施,保证苗木花卉的及时供货,提高苗木花卉的存活率。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1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甲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综合同类项目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如发现苗木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苗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甲方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乙方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苗木全部更换为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上报主管部门的处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 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约定。 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12月20日。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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