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4CZ-22号地块(原网岭供销社2号批发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
【招标公告】2024CZ-22号地块(原网岭供销社2号批发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株洲市 | 采购单位 | 人付清全部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南鑫利丰拍卖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4CZ-22号地块(原网岭供销社2号批发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拍卖竞价2024CZ-22号地块(原网岭供销社2号批发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
正在竞价
当前价:590万元
标的类型:其他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标的所在地:
项目编号: --
挂牌价:590万元
保证金:118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5年02月17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9日 16时30分00秒
- 其他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其他资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竞买须知
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而制定。拍卖人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维护国家和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竞买人(即意向竞买人)在参拍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场拍卖会的拍卖资料(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规则、特别说明等)。如有疑问,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及时与拍卖人进行沟通,竞买人一旦参与拍卖,则视为竞买人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特别说明:
1、每宗标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出让,买受人在取得该宗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将该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一并登记,并取得该地上建筑物的权益,该宗地上资产此次拍卖不增值。
2、出让方不负责任何配套工程建设责任和费用,买受人如需对原有房屋改造,需严格按照该宗资产规划意见执行。
3、资产移交时间必须是在成交价款全部交齐之后,资产移交由县财政局、县供销社按现状移交,过程中涉及矛盾处理由县财政局、县供销社负责。
4、竞买人有义务在标的展示期内按自己的要求对拍卖标的、本《竞买须知》及其他拍卖资料进行充分了解、查看、咨询,同时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竞买成交后的交接手续、有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等方面的风险。对其有异议,应在报名竞买前提出,对已办理好竞买手续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视其为无异议,并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反悔,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成交价款、拒付佣金等。竞买人一经签订本《竞买须知》视为完全了解标的情况,认可标的现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后果,并无论何种情况下买受人不得提出异议并自愿放弃相关主张权利。
5、标的详情以委托方提供的每宗标的的《评估报告》、《规划意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及其它相关文件为准。拍卖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担保。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一切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已知和未知瑕疵)不作担保,请竞买人充分意识到本次拍卖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瑕疵再参与竞买。
6、拍卖标的出让手续的办理: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协商办理后续相关出让手续,买受人须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出让合同,由买受人负责契税、印花税及办证相关费用,原产权单位配合。
7、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结算方式: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所交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成交之日起30日交齐50%价款,成交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交齐全部价款。交齐价款后资产移交。拍卖成交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委托人指定账户交纳。
8、拍卖佣金结算方式: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按每宗标的叁万元支付拍卖佣金。
拍卖佣金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湖南鑫利丰拍卖有限公司;
账 号:8201 0100 0002 90945;
开 户 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金马支行;
行 号:314551009071。
9、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其已付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价款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在扣除应付给拍卖人的拍卖佣金后,予以没收归委托人所有。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若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标的再行公开转让,再行转让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0、标的的交接:拍卖标的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后由委托人在60日内办理相关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标的移交后买受人对标的的使用、经营、利用,与本次拍卖无任何关系。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11、委托人因其它不确定的因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拍卖人、委托人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12、《竞买须知》是《竞买合同》的组成部分,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本《竞买须知》《拍卖公告》等资料,严格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须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13、买受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若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标的再行公开出让,再行出让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并支付第一次出让中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等费用,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以上特别说明买受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收回本次出让的标的;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买受人的竞得资格,买受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
二、其他事项: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委托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买受人办理后续出让交接相关手续。买受人不得以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为由对抗出让成交结果产生的法律效力。委托人改变成交结果或买受人放弃所竞得标的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拍卖活动将被中止或终止
1、竞买人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参与竞买的;
3、因竞买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拍卖交易无法进行的;
4、买受人逾期或拒绝交纳拍卖成交价款及其他应付费用的;
5、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法违规责任
竞买人或买受人违法违规的,委托人或拍卖公司可取消其竞买或竞得资格,拍卖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作为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报名登记:
1、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6日9:00-2025年2月10日16:30。
2、获取相关文件:
请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登录湖南省(株洲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http://111.22.74.39:9091/portal/service/home/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交易文件,查看交易状态和相关数据。
3、办理CA数字证书与绑定
竞买申请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注册登记”,进行在线注册、在线办理CA证书,然后点击“登录注册平台”进行在线激活和绑定数字证书。
4、竞买申请程序
(1)申请程序
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对拟竞买的标的提交申请,并在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相应标的的竞买。
(2)公告截止
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的,公告期满,交易系统从拍卖开始时间接受竞买人报价,如无人报价则流拍。
5、竞买人参拍前,请仔细阅读《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竞买人操作手册》。
6、对有违规行为、无竞买资格或可能影响拍卖正常进行的竞买人,本公司有权限制或拒绝审核其竞买资格。
7、竞买人取得参拍资格后,需由本人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按时参加拍卖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人权力。
四、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避免临近报价截止时间出价,以防止网络延时导致交易系统无法即时接收报价。
2、不符合报价规则或因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无法被交易系统接收情形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3、拍卖标的加价幅度在网拍系统中设定,在起拍价基础上设有竞价阶梯可供竞买人报价,竞买人可选择按钮出价。拍卖人在此提醒:因竞买人输入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是不可逆转的。网络系统对竞买人的每次成功出价都做记录,出价最高且到达或超过保留价的竞买人,经拍卖师确认即为拍卖标的买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买受人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用地性质:仓储用地。使用年限:50年。
2、供地方式:公开拍卖出让。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出让,受让人在取得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依据该宗地块的规划意见将该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一并登记,并获得其收益,地上资产此次拍卖不增值。
3、出让土地面积:现状宗地面积7422.436㎡,现状建筑面积为 3961.69㎡。
4、拍卖起拍价:590万元(其中土地价格为:280.99万元,建筑价格为:309.01万元),竞买保证金:118万元。
5、成交价款缴纳期限:成交之日起30日交齐50%价款,成交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交齐全部价款。
6、出让方不负责任何配套工程建设责任和费用,受让方如需对原有房屋改造,需严格按照攸自然资条(2024)38号规划意见执行。
7、受让方负责契税、印发税及办证相关费用,原产权单位配合。
8、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9、资产移交由县财政局、县供销社按现状移交,过程中涉及矛盾处理由县财政局、县供销社负责。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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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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