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印发《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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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郴州市 | 采购单位 | 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印发《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文件
苏财采〔2023〕338号
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事业各单位、团体组织:
根据《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湘财购〔2021〕29号)和《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郴财采资〔2023〕16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照湖南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2.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3.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三、其他事项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经批准,采购人不得随意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以化整为零方式拆分规避政府采购。
(二)严格执行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基础。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追加、调整采购项目、品目以及细化品目分类,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采购人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在相关政府采购项目中实行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落实《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及《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支持“两型”社会建设。
(五)依法实行备案。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活动之前,依法备案采购计划。由采购人自行登陆“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平台”(http://218.76.159.181:8001)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获取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人依法依规选择采购项目属性及采购方式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中备案。
(六)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采购人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八)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湘财购〔2020〕18号)等规定,郴州市苏仙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实施采购意向公开。
从2023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实施,有效期5年,《郴州市苏仙区2021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苏财采〔2021〕102号)同时废止。在此期间,如国家、省、市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有关新规定或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备注: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包含在内;
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苏财采〔2023〕338号
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事业各单位、团体组织:
根据《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湘财购〔2021〕29号)和《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郴财采资〔2023〕16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照湖南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2.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3.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三、其他事项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经批准,采购人不得随意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以化整为零方式拆分规避政府采购。
(二)严格执行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基础。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追加、调整采购项目、品目以及细化品目分类,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采购人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在相关政府采购项目中实行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落实《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及《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支持“两型”社会建设。
(五)依法实行备案。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活动之前,依法备案采购计划。由采购人自行登陆“郴州市苏仙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平台”(http://218.76.159.181:8001)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获取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人依法依规选择采购项目属性及采购方式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中备案。
(六)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采购人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八)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湘财购〔2020〕18号)等规定,郴州市苏仙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实施采购意向公开。
从2023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实施,有效期5年,《郴州市苏仙区2021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苏财采〔2021〕102号)同时废止。在此期间,如国家、省、市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有关新规定或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序号 | 品目名称 | 编码 | 说明 | 备注 |
|---|---|---|---|---|
| 货物类(A) | ||||
| 通用设备(A02) | ||||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 ||||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 |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 |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 | |||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
| 4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 5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 6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 显示设备 | A02010604 | |||
| 7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 | |||
| 8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
| 9 | 操作系统 | A0201080101 | ||
| 10 | 数据库管理系统 | A0201080102 | ||
| 11 | 中间件 | A0201080103 | ||
| 12 | 办公套件 | A0201080104 | ||
| 13 | 其他基础软件 | A0201080199 | ||
| 14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 办公设备(A0202) | ||||
| 15 | 复印机 | A020201 | ||
| 16 | 投影仪 | A020202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
| 17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
| 18 | 照相机及器材 | A020205 | ||
| 19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
| 20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 |
| 销毁设备 | A020221 | |||
| 21 | 碎纸机 | A02022101 | ||
| 车辆(A0203) | ||||
| 乘用车(轿车) | A020305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 ||
| 22 | 轿车 | A02030501 | ||
| 23 | 越野车 | A02030502 | ||
| 24 | 商务车 | A02030503 | ||
| 客车 | A020306 | |||
| 25 | 小型客车 | A02030601 |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含)16座。 | |
| 26 | 大中型客车 | A02030602 |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含)16座。 | |
| 机械设备(A0205) | ||||
| 27 | 电梯 | A02051228 | ||
| 电气设备(A0206) | ||||
| 电源设备 | A020615 | |||
| 28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 | |
|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 | |||
| 空气调节电器 | A02061802 | |||
| 29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W及以下入此,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 |
| 图书和档案(A05) | ||||
| 图书(A0501) | ||||
| 普通图书 | A050101 | |||
| 30 | 书籍、课本 | A05010101 | 不包括广告品。 | |
| 其他货物 | ||||
| 31 | 家具用具 | A06 | ||
|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 A09 | |||
| 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 | A0901 | |||
| 32 | 复印纸 | A090101 | 包括再生复印纸。 | |
| 医药品 | A11 | |||
| 兽用药品 | A1105 | |||
| 33 | 兽用疫苗 | A110503 | 只包括动物强制免疫疫苗 | |
| 服务类(C) | ||||
|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C03) | ||||
| 电信服务 | C0301 | |||
| 34 | 增值电信服务 | C030102 | ||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 | |||
| 35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
| 36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
| 商务服务(C08) | ||||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C0814 | |||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 37 | 单证印刷服务 | C08140101 | ||
| 38 | 票据印刷服务 | C08140102 | ||
| 39 | 其他印刷服务 | C08140199 | ||
| 房地产服务(C12) | ||||
| 40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采购人的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包括: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小区、住宅楼、公寓等物业的管理服务;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写字楼、单位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 |
| 金融服务(C15) | ||||
| 保险服务 | C1504 | |||
| 财产保险服务 | C150402 | |||
| 4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
备注: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包含在内;
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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