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所属地区:湖南永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3

【招标公告】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永州市 采购单位 永州市妇幼保健院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博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编号:HNBH-WC-20260929
采   购   人:永州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博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南博皓项目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风荷路17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编号:HNBH-WC-20260929 
项目名称: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单位
采购项目预算
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1
批
***.00元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3)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4)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日历日)内供货完成。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并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视同符合要求)。
(2)所投货物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
(3)所投货物不需提供以上材料的,提供书面说明即可。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9日,每日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南博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风荷路17号)
3.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①营业执照;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办理本项目报名/获取磋商文件”事项,否则不予接收)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博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风荷路17号)(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五、公告期限
1、本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永州市妇幼保健院官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磋商公告,公告内容以本磋商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磋商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永州市妇幼保健院                   
(2)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296号
(3)联系人:***                   
(4)电  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博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永州市零陵区风荷路17号
(3)联系人:***            
(4)电  话:***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详见第一章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详见第一章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第一章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考察
/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
£  是
■  否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4、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4%、价格4%。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4%、价格4%。
3、投标人全部提供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价格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扣除比例为10%。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详见第一章
第二章第11.2款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详见第一章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00元
第二章第18.1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第二章第19.1款
磋商保证金
R不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两份,电子档壹份(PDF格式,U盘密封包装,须注明电子文件和单位名称,与响应文件一起封存)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星期   )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详见公告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4
第二章第31.5款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第二章第31.6款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详见第一章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按采购人与代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授权人出席开标的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原件(电子身份证不视同为个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无须密封)。
第二章第42.1款
核心产品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医用煮沸消毒器。
评审规则: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综合评分法下,同品牌中得分最高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确定一家,其余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  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评审办法及标准
1.磋商小组
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
2.评审方法
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
评审因素: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权值的取值
1
商务部分
10
2
技术部分
40
3
价 格
50
∑(1+2+3)=100
100

3.比较与评价
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附页4
 
综合评分表
评审因素
分值
计分标准
 
价格(50分)
5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50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
 
 
 
 
 
 
 
 
技术部分(40分)
 
 
 
 
 
  
技术参数响应
35分

(1)实质性参数(★项):标注“★”的技术参数为核心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全部满足;任意一项负偏离视为无效响应,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2)重要参数(▲项):标注“▲”的技术参数为重要指标,全部满足得21分;每有1项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
(3)一般参数:未标注★、▲的为一般技术参数,全部满足得14分;每有1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
(4)参数响应情况以《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为准,负偏离须明确标注;未标注但实际不满足要求的,按负偏离处理。
供货方案
5分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供货进度计划及周期保障措施(满足合同签订后45天内供货完成要求);②设备包装与运输方案(符合设备特性、防潮防震防锈、运输安全保障);③现场安装与调试实施方案(安装流程、调试标准、专业人员配置);④到货检验与验收组织方案(开箱验收、安装调试验收、验收资料交付);⑤现场施工安全与质量管控措施等方案。方案完整、科学合理且贴合本项目实际的,得5分。每缺少一项上述要求的内容,扣1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描述欠合理、欠完善、描述不详或错误的,每处扣0.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本项不计分。(注:内容欠合理、欠完善或描述不详是指: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没有关联性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或混乱、内容不充实等;错误是指: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或表述内容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无关、逻辑错误、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等。)

商务部分(10分)
同类项目业绩
6分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倒算36个月内(以签订合同之日为准),供应商具有医用设备类供货项目业绩(其中至少包含消毒供应类或康复理疗类设备)的,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6分,满分6分。需提供有效业绩须提供合同关键页(首页、标的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售后服务方案
4分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故障响应时效承诺及7×24小时技术咨询服务机制等方案(响应、到达现场、解决问题时限);②定期巡检维护计划(质保期内每年≥1次维护保养);③备用设备保障措施;④质保期后服务支持等方案。方案完整、科学合理且贴合本项目实际的,得4分。每缺少一项上述要求的内容,扣1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描述欠合理、欠完善、描述不详或错误的,每处扣0.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本项不计分。(注:内容欠合理、欠完善或描述不详是指: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没有关联性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或混乱、内容不充实等;错误是指: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或表述内容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无关、逻辑错误、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等。)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
9.1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对该部分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对该部分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9.2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9.3价格评审优惠: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工程情形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部分不再享受本款“价格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9.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投标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投标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9.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9.6投标人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投标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服务类采购项目,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文件规定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7执行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规定:
(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成员)、分包企业(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9.8投标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样品提供(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
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永州市妇幼保健院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项目负责人: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校验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剩余合同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付款时间以财政拨付时间为准)。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由甲方指定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日历日)内供货完成。
2)交货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交货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
第9.2(3) 款
响应时间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付款单位:永州市妇幼保健院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校验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剩余合同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付款时间以财政拨付时间为准)。
第14.2(6) 款
伴随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仲裁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另行协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供应室设备及中医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需求参数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拟安装具体场地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参数规格
保质期
1
医用煮沸消毒器(本项目核心产品)
台
1
供应室
8.9
8.9
★1.容积:≥100L(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2.开门方式:手动开关门,槽盖具有阻尼缓冲装置,可有效避免柜门受外力突然关闭,造成人员伤害。
3.工作液位:全自动水位控制,当水位到了设定位置自动停止并开始工作,缺水自动补给。
4.材质:SUS304不锈钢。
5.消毒方式:湿热消毒,可一用一排消毒,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连续多次消毒。
6.程序选择:≥6套内置程序,≥6个自定义程序。
7.加热方式:电加热,加热管采用多联并列方式,可避免单根加热管故障导致设备无法使用。
8.消毒温度:范围覆盖80~95℃可调
9.煮沸时间:0~600min可调
10.装载量:1个器械篮框,尺寸791mm*436mm*166mm(±10mm)
11.加液泵:≥1个
12.控制系统:可编程控制器
13.设备带有追溯系统通讯、USB等接口;方便网络连接且可提供软件通讯协议;
14.显示与操作方式:≥7英寸触摸屏操作,触摸屏存储≥5000条过程数据,可随时调阅和打印。
15.控制权限:具有多用户多权限控制功能。
16.故障诊断功能:具有自动故障检测,故障显示报警,故障声音报警和故障记录功能。
17.管路系统和控制阀门:不锈钢SUS304管路。
18.保护装置:具有升降过载、加热器超温监测等保护装置;
19.舱体底部采用倾斜式设计,便于排水。
20.操作的便捷性:一键启动,即可自动完成进水、煮沸消毒、上油防锈、排水、停机全过程;且有记忆功能,直接启动上一次使用程序,快速方便。
21.记录方式:自动记录消毒温度、时间、AO值等,并可通过微型热敏打印,打印记录可存放5年以上;后台可人为关闭打印功能。(选配功能)
22.自动上油功能:仅需设置润滑防锈剂(上光油)浓度,所需润滑防锈剂(上光油)用量自动计算,方便耗材用量的统计。(选配功能)
23.循环加热功能(选配功能)
2年
2
超声波清洗机
台
1
供应室
6.4
6.4
1.该机主要由超声波发生器,换能器,清洗槽,底盘,支架等组成;
★2.总容积:≥72 L(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3.材质:柜体、清洗槽采用优质SUS304不锈钢
4.超声功率:≤1560W,基准频率:40KHz±10%,工作频率:40KHz±10%。
5.振荡器数量≥24只;
6.进、排水有自动控制(不锈钢液位浮球加电磁阀控制),并配进水、排水的不锈钢球阀,还设有溢水控制;
7.清洗槽配有数显温控器,温控范围:室温-99℃任意可调。
8.使用电源: AC220V,50Hz,总功率:≥4KW。
9.安置方式:整体落地式,清洗机底部安装有刹车脚轮;
10.一键启动,自动进排水,同时具有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及无水液位检测保护功能。
11.安全保护功能:漏电保护,缺液保护,过压保护,过热保护,负载开路、短路保护。
2年
 
 
 
 
 
 
3
 
 
 
 
 
 
神经肌肉刺激器
 
 
 
 
 
 
台
 
 
 
 
 
 
4
 
 
 
 
 
 
中医科
 
 
 
 
 
 
4.3
 
 
 
 
 
 
4.3
1.输入功率:55VA±10VA;
2.≥7英寸彩色触摸屏加旋转编码器操作;
3.≥八通道柜式款:具有≥8组电疗输出,独立可控;
4.具有同步/异步选择功能;
5.时间设定范围:1-99min,步长为1min,允差±2%;
6.定时提醒:定时时间到后有声音提示功能;
7.电疗输出参数:
(1)输出波形:双向对称方波、双向不对称方波;
(2)输出强度:各输出通道独立控制,在500Ω负载阻抗时,每路输出电流峰值Ip从0mA~140mA可调,步长为1mA,最大输出值允差±10%;
(3)输出电流:最大输出电流有效值≤50mA;
(4)脉冲能量:负载为500Ω时,皮肤电极单个脉冲最大输出的能量应不超过300mJ;
(5)电源中断再恢复时无输出;
(6)开路测量时,输出电压峰值应≤500V;
(7)脉冲周期:0.005s-2s,允差±10%;
(8)脉冲重复频率为0.5Hz-200Hz,允差±10%;
8.主界面:具有通道状态显示功能;
9.负载为500Ω时,每路输出电压峰值Up从0V-70V可调,最大输出值允差±10%。
10.安全保护:具有警告提醒(开路、短路、设备异常);
11.连续工作时间≥8h;
2年
4
磁振热治疗仪
台
1
中医科
6.4
6.4
★1、磁场强度范围:20mT±7mT(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2、振动频率为50Hz±1Hz,振动幅度为1mm(p-p),
3、具备2种治疗模式:M1:周期3秒,振动0.4s,间歇2.6s,M2:周期2.5秒,振动0.2s,间歇2.3s(或同等功能及效果的2种模式)。
4、温度控制:开机默认为常温工作模式,可选择温控工作模式,分40℃、46℃、52℃、58℃四级可调(或同等功能及效果的四级可调)
5、治疗定时时间0-99min,可任意设置
6、将磁疗,振动,热疗三种治疗方式相结合,由一种导子同时输出,实现三种治疗同步进行;
7、输出通道:一通道;
8、数码管显示窗口;
9、标配一个温热导子。
10、治疗仪治疗完毕,并有峰鸣器报警提示。
11、双温保护功能,温度高于60℃切断输出电源,并对操作按键锁定。
2年
5
多体位诊疗床
张
1
中医科
1.64
1.64
1、电源:AC220V,频率:50Hz,
2、额定输入功率:190VA±20VA。
3、尺寸:2040±20mm×660±20mm×560±20mm,
4、最大起升重量:200kg,
5、升降功能:诊疗床的床面升降行程为0~300mm范围连续可调,允差±30mm。
6、床面升降速度:≥10mm/s;
7、诊疗床噪音≤60dB。
8、诊疗床在以下任一条件下静态载荷4小时不产生永久变形:
a)中间床面承载≥130kg;
b)调节段面承载≥50kg。
9、配备有电动脚踏开关进行电动升降,同时配备有手柄开关。
10、床体采用双电机加气弹簧升降调节方式,操作简便。
11、双下肢床面把患者腿部分开,双下肢床面分离,可单独调节角度。
2年
6
上下肢主被动训练系统
台
1
中医科
4.5
4.5
1、应具备训练模式:≥3种,应为主动训练、被动训练、主被动训练模式
2、应具备智能切换训练模式功能:设备智能检测患者肢体用力情况,并根据其用力程度,自动切换为主动模式或被动模式
3、应具备训练数据实时反馈及设定,包括阻力、速度、痉挛等级等可根据患者情况设定
4、应具备对称训练功能:训练左右肢体对称性及协调性
5、应具备痉挛控制功能:应可开可关,关闭后即不识别痉挛;开启后可智能识别痉挛
▲6、应具备训练方向转换功能:训练过程中,训练方向可定时自动改变,调节范围1~30min(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7、应具备内置游戏:≥3个
8、应具备床旁型设计、升降高度可调、伸缩长度可调等
9、应具备开机自检功能,如发现问题自动显示于显示器上
10、应具备训练结果分析功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训练时间、训练里程、功率、能量消耗等
11、应具备多种安全保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语音提示、腿部保护装置、急停功能及内置24V电源
▲12、应配备≥10英寸触控显示屏(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13、应具备蓝牙功能:开启蓝牙连接后,可检测到设备的蓝牙信号,连接成功后可使用计算机软件查看设备数据;关闭蓝牙连接后,则无法检测到设备的蓝牙信号(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14、应具备程序更新功能:程序版本更新可以直接通过U盘自动更新
2年
7
四人站立架
台
1
中医科
1.9
1.9
肘部垫额定承载质量:(70-90)kg
肘部垫尺寸280±20mm*80±20mm*40±20mm  
臀部垫和绑带额定承载质量≥135kg
规格(mm):1800±50mm×1800±50mm×1090±50 mm
材质:型材、多层板、橡胶、海绵、皮革
2年
8
PT治疗凳
张
10
中医科
0.005
0.05
1、规格尺寸:600×600×420~560mm。
2、升降功能:升降轻便灵活,无噪音。
3、椅面载荷:静载荷不小于135kg。
4、功能适用:治疗师对患者进行手法治疗时可移动式的坐具。
5、整体结构:金属支架,防锈喷涂;气压杆安全防爆,稳固不易倾倒
2年
9
肢体康复器
台
1
中医科
7.9
7.9
1.功率:260VA±20VA;
2.工作条件:AC220V,50Hz;
3.康复器被动模式的转速至少覆盖5~60r/min可调,步长为1r/min;
4.康复器的转速变化率为≤0.5r/s2;
5.▲康复器上肢最大输出扭矩≥9.2N·m,成人型下肢最大输出扭矩≥16N·m;(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6.康复器的阻力扭矩可调节范围:0~20档,调节步长为1。0~20的阻力档位分别对应0~20N·m 的阻力扭矩值,允差为士3N·m;
7.康复器训练时间可调节范围1~99min,步长 lmin;
8.对称性检测:康复器提供肌力对称性信息,对称性信息以图示的方式显示,并含有相对比例数据;
9.康复器具有手动急停保护功能;
10.康复器具有痉挛保护功能:监测到痉挛发生时,康复器作出保护动作并出现弹窗提示,在 5s之内停止运转,并自动转入反向低速运转。该功能默认为开启状态,可在参数设置时关闭功能;
11.痉挛等级:低、中、高三个等级(或其他同等功能等级区分)
(1)上肢痉挛扭矩分别为4、6、8N·m(或其他同等功能及效果的扭矩);
(2)下肢痉挛扭矩分别为7、11、15N·m(或其他同等功能及效果的扭矩);
12.▲升降结构:高度可调节最大行程≥250mm;(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13.上肢驱动结构具有水平训练功能;
14.上肢单侧最大承重≥6kg,下肢单侧最大承重≥12kg;
15.连续工作时间:>8h;
16.工作噪声:康复器在正常工作时的噪声≤60dB;
17.≥5种训练模式:主动模式、被动模式、主被动模式、助力训练、等速训练;
18.下肢训练装置具有脚踏调节功能;
19.训练状态显示:
(1)可以显示当前训练功能,训练时间,阻力,速度,运动轨迹,对称性监测信息;
(2)显示界面可设置两种不同的场景背景,不同的训练速度会显示不同的工具模组;
20.主被动模式:设备可以在主动模式和被动模式间自动转换;
21.上肢功能附件有两种,上肢拐臂手柄、上肢托架。
22.助力等级有三个级别,分别是低、中、高等级,改变助力等级时,会弹出确认弹窗界面;
23.自动换向:可设置自动切换运动方向的时间,默认设置为0分钟。
24.康复器治疗结束后,可显示训练结果:至少包括总训练时长、主动训练时长被、动训练时长、总训练距离、主动训练距离、被动训练距离、左右对称性、能量消耗、痉挛次数、肌张力等级等内容
2年
 
 
 
 
 
 
 
10
 
 
 
 
 
 
 
脊椎解压牵引床
 
 
 
 
 
 
 
张
 
 
 
 
 
 
 
1
 
 
 
 
 
 
 
中医科
 
 
 
 
 
 
 
1.9
 
 
 
 
 
 
 
1.9
1.输入功率:≤180VA;
2.使用电源:AC220V,50Hz;
3.牵引模式:颈椎牵引、腰椎牵引;
4.▲内置≥8种牵引模式:持续式牵引模式、持续式上阶梯牵引模式、间歇式牵引模式、间歇式上阶梯牵引模式、间歇式上下阶梯牵引模式、反复式牵引模式、反复式上阶梯牵引模式、反复式上下阶梯牵引模式;(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5.输出指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所选择的牵引模式以及至少包括牵引力、牵引相时间、间歇相时间和治疗时间在内的输出参数,应在设备上连续显示;
6.牵引力:
(1)颈椎牵引力可调范围:0~300N,步长为1N,在牵引力调节至200N以上时,发出警告并要求操作者确认;
(2)腰椎牵引力可调范围:0~990N,步长为1N;
7.颈椎牵引渐进期和渐退期平均牵引力变化速率≥60N/s;
8.腰椎牵引渐进期和渐退期平均牵引力变化速率≥90N/s;
9.牵引补偿:由于外力作用而使患者端突然拉紧或松弛时,设备应自动恢复预设值;
10.设备具有牵引力实时监测功能,允差±30N;
11.治疗时间可调范围:0~99min,步长为1min;
12.牵引相时间可调范围:0~9min,步长为1min;
13.间歇相时间可调范围:0~9min,步长为1min;
14.设备具有紧急保护措施,在牵引治疗过程中,按下急退按键,可使牵引力松弛至初始状态;
15.滑动行程范围为:0~200mm,最大滑动行程允差±20mm;
16.角度牵引范围
(1)牵引床上折可调节最大角度10°,下折可调节最大角度30°,允差±2︒,步长≥1︒;
(2)牵引床左平摆可调节最大角度20°,右平摆可调节最大角度20°,允差±2︒,步长≥5︒;
(3)牵引床左旋转可调节最大角度25°,右旋转可调节最大角度25°,允差±2︒,步长≥5︒;
17.▲运动速度
(1)上下折牵引:1.2°/s,允差±15%;
(2)左右平摆牵引:2.6°/s,允差±15%;
(3)左右旋转牵引:3.5°/s,允差±15%;(需提供资料佐证,任选其一即可:①对应投标产品原厂使用说明书,内容包含该参数且与投标型号一致;②制造商官方产品手册 / 宣传彩页,页面明确标注对应型号的该参数;③品牌官方网站该产品介绍完整截图,可对应到具体型号及参数;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型号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该参数。)
18.承载:
(1)牵引用床能够承受的最大患者体重≥180kg;
(2)牵引用椅能够承受的最大患者体重≥180kg;
19.设备具有加热床垫、颈部加热带,加热功能可单独开启或关闭。最高温度≤41℃;
2年
11
空气波压力循环治疗系统
台
1
中医科
1.9
1.90
1、双路八腔便携设计,可悬挂床头。
2、主机有实时压力检测及提示功能。
3、可关闭某腔以跳过伤口或脆弱部位。
4、工作时间1~99分钟可调或连续运行,步长精确到1分钟可调。
5、压力0~200mmHg可调,调节步长为1mmHg。
6、工作时噪声不超过50dB。
7、开机自检功能,同时伴有声音提示。
8、实时显示运行时间、加压部位、压力值、治疗模式等
9、肢体套筒均为医用级TPU材料,通过≥5万次疲劳试验。
10、气泵≤3万小时寿命设计。
2年
12
电动直立床
张
1
中医科
0.95
0.95
1、电源:AC220VV;50Hz。
2、功率:250VA±10VA。
3、床面离地高度:550mm,±50mm
4、桌面尺寸(长宽):700mm×500mm,±20mm;
5、床面尺寸(长宽):1780×620mm,±50mm。
6、脚踏板调整角度:背屈最大为20°,跖屈最大为30°,允差±3°。
7、外形尺寸(长宽高):2050×780×840mm,允差±50mm;
8、起立角度:0°~90°连续可调,允差±5°;
9、活动脚轮
10、承重:≥175kg。
2年
13
治疗床
张
4
中医科
0.0575
0.23
1. 床体尺寸:床面长度≥190cm,宽度≥70cm,床面高度可调节范围 45cm~85cm
2. 升降方式:电动升降,运行平稳无噪音;可一键锁定高度,承重≥150kg
3. 床面结构:整体分段床面,至少含头段可向上/向下角度调节,头段调节范围:0°~≥70°;床面高密度海绵,厚度≥4cm,防水耐磨PU皮革,易消毒擦拭,适配针灸、推拿、理疗操作
4. 床架材质:金属加厚框架,防锈喷涂;底部带防滑动稳定脚垫,可选配隐藏式静音脚轮(带刹车),方便移动转运
5. 安全性能:具备过载保护,升降过程遇障碍物自动停止;床体稳固无晃动,无尖锐边角,保障医患操作安全
6. 配套:带可拆卸头枕,床体预留线束收纳位置;适配艾灸、中频、牵引等康复理疗项目使用
2年
合计金额:46.97万元


 
   三、商务要求
(一)、包装和发运
1.货物的包装和发运必须符合货物特性要求。
2.为了保证货物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 定。交付前货物锈蚀、失缺或损坏,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检验及验收
1.所有设备、器材在开箱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 数量、质量及性 能不低于合同要求。
2.拆箱后,投标供应商应对其全部产品、零件、配件、用户许可证书、资料、介质造 册登记,并与装箱单对比,如有出入应立即书面记录, 由中标人解决,如影响安装则按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中标供应商负责设备使用培训,安装调试与培训: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派人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并承担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如采购人发现所提供设备的品质和技术规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有明显损坏,其有权要求及时 退换并索赔。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应由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安装调试期内,应提供≥2天 的现场临床操作培训;三个月后提供第二轮≥2天的集中培训;
4.产品验收要求
(1)要求对全部设备、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 (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的验收。
(2)投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设备使用单位。
(三)、其他要求
1.投标产品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标准。整机质保期自正式验收合格 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中标人应维修并更换非人为损坏的或有缺陷的零部件。在保修 期内或期外,如仪器出现故障,应负责提供同档次以上的备用设备,直至仪器维修至正常使 用为止。为保证供货仪器与投标样机仪器一致,采购方将随机抽查和检验,若两者出现不一 致,所有损失将由中标方负责; 货物交付期间及质保期内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医用煮沸消毒器安装: 单独布线供电;超声波清洗机安装:设备进场需符合现场条件要求与安装规范,内嵌安装内镜清洗工作站与纯水机之间,使之流程兼容配套。
2.售后服务:在接到用户通知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48小时内解决问题: ①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③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④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⑤质保期内每年提供≥1次维护保养。
3.投标人详细列明本设备所需主要易损部件、专机专用耗材(如无则不需提供)清单 ,并分项注明最低成交价格,耗材价格需折合到最小计数单位,并承诺质保期满后3年内以 不高于本清单价格可以为采购人供货。同时承诺提供的耗材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证件齐全 ,且耗材在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或行政部门指定平台上挂网。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校验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剩余合同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付款时间以财政拨付时间为准)
注:对于上述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格式自拟)
 四、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 )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 限价×6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 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 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 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 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 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 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 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 一并归档。 五、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及相关内容不得违反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如本采购文件未列出,以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 他标准、规范为准。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组成:(供应商如有未涉及的内容可不提供。)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文件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四、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货物说明一览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提供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清单
附件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附件8-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附件8-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8-6: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附件9-2:分项价格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政府采购
投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                        
年  月  日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注: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未作要求可不提供)
 
1、 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受到刑事处罚,受到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
 
 
附件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
货物说明一览表(货物类适用)
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货物名称
制造商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
备  注




































 
说明: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
(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无需填写)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投标人应按本声明函内容和格式如实声明采购标的制造商的企业规模,未提供本声明函或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其投标无效。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8-1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   □中型   □小型 □ 微型
 
□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附件8-2
提供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清单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2
3
4
5
6
7
8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元)
总额(元)
货物制造商名称
货物制造商类型
填写小型、微型、福利、监狱)
商标名称
中小企业
















小计







福利
















小计







监狱
















小计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3、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9.1款、9.2款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附件8-4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包       号:                                    包名称:                        
以下为投标人提供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投标人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2
3
4
5
6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价格(元)
货物制造商名称
政策功能编码
节能产品






小计
/


/
/
环境标志产品






小计
/


/
/
两型产品






小计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两型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分或者价格扣除。
2.栏目4“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3.栏目6“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湖南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须填写一种)。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按第二章第13.7款规定修改本表相应内容。否则,评审时涉及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页8-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___年___月___日
附页8-6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备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   
 
 
报价表
 
政府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报价
其他内容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备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2
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或项目特征描述)
品牌/产地
数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单价
小计
1







2







3







4







5







…







总价:大写                         小写(元):


 
 备注:(1)供应商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响应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八、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
(2)磋商文件评分因素要求的相关资料。
九、最后报价
 
附件10-1  
 
 
报价表(最后报价)
 
政府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包名称:                  
报价
其他内容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备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最后报价相关内容和表格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磋商现场进行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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