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6)湘0302破2号(2026)湘0302破2号——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湘潭市 发布日期:2026-10-11

【招标公告】(2026)湘0302破2号(2026)湘0302破2号——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湘潭市 采购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项目名称 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机构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2026)湘0302破2号(2026)湘0302破2号——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5日作出(2026)湘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泰和锦益”)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3日指定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担任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因工作需要,管理人现公开招募选聘审计机构对湘潭泰和锦益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湘潭泰和锦益公司概况
湘潭泰和锦益公司系于2013年4月7日经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064244696E。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2栋23-28楼。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数据和图文处理及相关服务;受金融企业的委托和国家允许的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缴款提醒专业服务;房屋出租出售;经营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审计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和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日期为基准日,对基准日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厘清债权债务;对其银行往来、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及时调整账目及报表;
2.审计债务人股东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
3.核查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4.审计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行为;
5.审计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担保、对外投资及其他行为,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
6.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程序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资产清收等;
7.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每一笔申报的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审计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8.审查债务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9.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10.处理债务人呆账、坏账的核销;
11.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并处理债务人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税务筹划;
12.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进展,分析债务人偿债能力;
13.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对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1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审计服务范围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二)服务完成时限
中选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30日内完成全部现场工作并提交报告初稿,提交初稿后15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1.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审计资质:机构编入《2024-2025年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对外委托鉴定类专业机构名册》,具有符合本次审计事项资质的机构,注册地在长沙、湘潭,具有破产项目经验,且近三年具有办理三件以上破产案件审计业务经验。
3.申请人及项目团队人员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4.与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为完成本公告第二款所述全部服务内容的含税包干总价。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而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括在报价中。
2.本次审计费用无预付款,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3.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原则上不额外增加费用。
4.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的,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相应调减费用或解除委托。
5.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万元整(¥100,000元)。任何超过此最高限价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五、评选方法
1.在申请人完全符合本公告第三款所述全部资格要求,且报价未超过第四款最高限价的有效申请人中,从比选机构的响应程度、服务方案、人员配置、服务承诺、工作业绩、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后作出决定。
2.管理人有权要求比选机构二次报价,如比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报价的,视为放弃本次比选程序;
3.有两家以上报名的,管理人综合审查申报资料后择优确定审计机构。如果只有一家报名的,管理人直接确定该机构;
4.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五日内通知比选胜出的审计机构,同时将第二名作为备选机构。对于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已提交的比选文件不予退还。
六、申请文件提交
意向申请人请于2026年10月20日17时00分前,将以下申请文件密封后提交(或邮寄)至下述地址: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莲城大道5号天元玺园3号楼16层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申请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报名申请书(格式自拟);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审计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
6.服务方案、报价方案及项目团队及成员介绍;
7.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按照所提交的项目人员名单,组建项目团队,实际开展工作,根据要求进行现场办公、调整人员安排;
(2)承诺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同步提供信用报告);
(3)承诺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承诺按照公告时间及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报告;
(5)承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等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6)承诺与本案债务人、债权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以上承诺事项若无法达成的,委托人有权解除聘任或调整报酬。
8.审计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的业绩情况、参与破产案件的业绩情况)。
七、其他事项
1.管理人不对未中选的申请人做任何解释,且不承担申请人因准备和提交申请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2.参选机构应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
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pdf
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
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5日作出(2026)湘03破申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泰和锦益”)
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
院于2026年7月13日指定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担任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因工作需要,管理人现公开招募选聘审计机构
对湘潭泰和锦益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湘潭泰和锦益公司概况
湘潭泰和锦益公司系于2013年4月7日经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300064244696E。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九
华经开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2栋23-28楼。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数据和图文处
理及相关服务;受金融企业的委托和国家允许的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缴款提
醒专业服务:房屋出租出售:经营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审计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和管理
人的有关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1.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日期为基准日,对基准日前债务人的财务
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厘清债权债务;对其银行往来、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及时调整账目及报表;
—1—
2.审计债务人股东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资产转移、抽逃出资
的行为;
3.核查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公司
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
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4.审计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行为;
5.审计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担保、
对外投资及其他行为,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
6.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程序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
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资产清收等;
7.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每一笔申报的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
审计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审计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及社
保费用缴纳情况;
8.审查债务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9.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
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
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10.处理债务人呆账、坏账的核销;
11.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并处理债务人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问题,协助
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税务筹划;
12.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进展,分析债务人偿债能力;
13.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
对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1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审计服务范围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
为准。
—2—
(二)服务完成时限
中选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30日内完成全部现场工作并提交报告初稿,
提交初稿后15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1.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
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审计资质:机构编入《2024-2025年度湖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司法辅助对外委托鉴定类专业机构名册》,具有符合本次审计事项资质的机
构,注册地在长沙、湘潭,具有破产项目经验,且近三年具有办理三件以上破产
案件审计业务经验。
3.申请人及项目团队人员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相关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4.与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
系。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为完成本公告第二款所述全部服务内容的含税包干总价。本次审计发
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而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
通费、税费等)均包括在报价中。
2.本次审计费用无预付款,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3.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
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原则上不额外增加费用。
4.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的,或出具的报告存在
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相应调减费用或解除委托。
5.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万元整(¥100,000元)。任何超过此最
高限价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3—
五、评选方法
1.在申请人完全符合本公告第三款所述全部资格要求,且报价未超过第四款
最高限价的有效申请人中,从比选机构的响应程度、服务方案、人员配置、服务
承诺、工作业绩、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后作出决定。
2.管理人有权要求比选机构二次报价,如比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报价的,
视为放弃本次比选程序;
3.有两家以上报名的,管理人综合审查申报资料后择优确定审计机构。如果
只有一家报名的,管理人直接确定该机构;
4.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五日内通知比选胜出的审计机构,同时将第二名作
为备选机构。对于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已提交的比选文件不
予退还。
六、申请文件提交
意向申请人请于2026年10月20日17时00分前,将以下申请文件密封后
提交(或邮寄)至下述地址: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莲城大道5号天元玺园3号楼16层湖南惟明律
师事务所。
联系人:******、******。
申请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报名申请书(格式自拟);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审计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
6.服务方案、报价方案及项目团队及成员介绍;
7.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
(1)承诺按照所提交的项目人员名单,组建项目团队,实际开展工作,根
据要求进行现场办公、调整人员安排;
(2)承诺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同步提供信
用报告);
(3)承诺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独立
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承诺按照公告时间及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报告;
(5)承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等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
解释工作;
(6)承诺与本案债务人、债权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
的关系;
以上承诺事项若无法达成的,委托人有权解除聘任或调整报酬。
8.审计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
的业绩情况、参与破产案件的业绩情况)。
七、其他事项
1.管理人不对未中选的申请人做任何解释,且不承担申请人因准备和提交申
请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2.参选机构应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
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湘潭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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