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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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
水塘路至福康里段)-1: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
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202608250035-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
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79号
供应商(乙方):湖南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星村42
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
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1: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
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FCG-202608250035)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1:长
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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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地点:长沙市开福区炮队坪后街,西起福康里,东至清水塘路。
3.资金内容:
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
单价(元):1,820,283.92数量:1.00单位:项,总金额(元):¥1,820,283.92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贰万零贰佰捌拾叁元玖角贰分(¥1,820,283.92)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0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2月06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项目工期: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完成。
1.1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制定工程进
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1.2乙方承诺的工期提前于甲方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
在投标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不会向乙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
用。
1.3乙方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2.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所需材料与设备清单:详见工程量清单,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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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设计图纸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等。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5.2乙方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
工期间,乙方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5.3乙方应对其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4.乙方应为本项目编制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5.5乙方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
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拟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6乙方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
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5.7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5.8乙方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
临时用电方案,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乙方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
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5.9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
标准化管理。
5.10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项目相关全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安全文
明生产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需增加投入,确保本合同期间内无安全伤亡事故,施工现场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如出现乙方工作人员
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环境保护要求
6.1乙方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
,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2乙方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乙方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3乙方应为本工程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
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
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4乙方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
同时也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乙方应在环
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乙方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7.人员要求
7.1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拟定
好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
社保证明材料要求:(1)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近3个月内
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证明须清晰显示缴费单位名称、参保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2)社保缴纳单位须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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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完全一致,分公司参保的,须提供总公司归属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记录须为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税务系统或社保
经办机构出具的官方可验真凭证的原件扫描件或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电子印章的扫描件;(3)社保证明上人员信息须与响应文件
中人员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要素完全一致,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替代社保证明材料。
7.2本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人员仍应具备7.1的配置要求,所有为本项目配置的工作人员,乙方应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
、劳务等协议,并为所有工作人员购买了社保及(或)商业意外保险。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劳动、劳务、工伤等纠纷的,
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进度,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3项目施工及质保期间内,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进度检查、月度或节点、过程抽样验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在
2个工作日内对甲方书面意见作出整改和反馈。项目须配备专属项目管理平台或工作群,甲方可随时跟踪、调
度、提出意见。
7.4在乙方服务过程中,如发生自身人员或第三者、公众及环境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与采购方无关,如采购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人承担。
7.5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项目推进,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达标,监督施工工艺执行,组织隐蔽工
程验收,排查维修隐患,确保符合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检查施工安全(如
高空作业、用电安全、汛期防护),杜绝安全事故,按计划推进施工,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资源短缺等问题,及时调
整进度方案,避免延误工期。
8.其他要求:
8.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施工、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采购,工程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和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8.2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
试验的,乙方应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3.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应按照第8.3.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甲方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3.2乙方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乙方发出经乙方签认的书面指示;甲方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采购人同意使用替代
品。
8.4乙方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
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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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按进度报备甲方的相关要求,每月按实报施工进度。
8.6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资格,已签订合同的,合同终止,人应承担
所有经济损失。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贰万零贰佰捌拾叁元玖角贰分(小写金额:1,820,283.92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伍佰贰拾柒元捌角玖分元(¥32527.8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3500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81551.34元);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4.预付款保函:否
/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在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
后,按结算总价支付至97%,剩余部分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
五、项目经理
姓名:冯星
证书名称:注册建造师二级市政公用工程
证书编号:湘243001968373
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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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
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
2、组织形式:甲方自行组织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1)在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乙方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
、垃圾等;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石材和所有金属面;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
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书。
(4)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5)乙方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从施工场地
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
设施除外;撤离所有乙方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验收。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按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2)如发生非乙方原因(如极端天气不可施工、设计发生变更、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工程量等)将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事先与甲方、监理方(
如有)等相关单位协商,取得甲方及监理方(如有)同意,乙方并保留书面的协商记录。上述经甲方确认的工期延误,乙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质量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义务的,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如未按甲方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违约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将违约金从合同款项中扣除,剩余未支付的合同款项,甲方有权视情形不
予支付,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另有约定外,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每逾期一日,按人民币2000元/日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支付的,甲方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竣工延期达30日的,甲方不再支付未支付费用,且乙方还应按本合
同签订价款的2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
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项等,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须乙方同意或认可。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等安装工程的保
修期限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
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成交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扣除违
约金及赔偿款项等再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成交供应商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费用的,成交供应商应补足差额部分。
3、保修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主体及附属物。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
陷等)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方维修造成采购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施工。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未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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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采购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成交供应商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
费用从成交供应商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成交供应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成交供应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责任方实施维修。
5、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
工程维修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
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
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
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
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
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
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
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
甲方: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盖章),乙方:湖南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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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授权)代表人:王璀,法定(授权)代表人:屈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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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
水塘路至福康里段)-1: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
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202608250035-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
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79号
供应商(乙方):湖南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星村42
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
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1: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
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FCG-202608250035)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1:长
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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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地点:长沙市开福区炮队坪后街,西起福康里,东至清水塘路。
3.资金内容:
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
单价(元):1,820,283.92数量:1.00单位:项,总金额(元):¥1,820,283.92
| 品目编码 | B02130199 | 品目名称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施工 |
| 采购标的 | 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 | 工程范围 | 长沙市开福区市博物馆片区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支路提质改造项目(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建设地点为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炮队坪后街,西起福康里,东至清水塘路。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炮队坪后街清水塘路至福康里段进行提质改造,道路全长约114米,规划路幅宽度16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弱电工程等。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贰万零贰佰捌拾叁元玖角贰分(¥1,820,283.92)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0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2月06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项目工期: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完成。
1.1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制定工程进
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1.2乙方承诺的工期提前于甲方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
在投标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不会向乙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
用。
1.3乙方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2.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所需材料与设备清单:详见工程量清单,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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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设计图纸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等。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5.2乙方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
工期间,乙方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5.3乙方应对其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4.乙方应为本项目编制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5.5乙方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
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拟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6乙方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
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5.7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5.8乙方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
临时用电方案,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乙方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
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5.9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
标准化管理。
5.10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项目相关全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安全文
明生产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需增加投入,确保本合同期间内无安全伤亡事故,施工现场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如出现乙方工作人员
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环境保护要求
6.1乙方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
,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2乙方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乙方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3乙方应为本工程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
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
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4乙方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
同时也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乙方应在环
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乙方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7.人员要求
7.1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拟定
好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
社保证明材料要求:(1)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近3个月内
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证明须清晰显示缴费单位名称、参保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2)社保缴纳单位须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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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完全一致,分公司参保的,须提供总公司归属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记录须为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税务系统或社保
经办机构出具的官方可验真凭证的原件扫描件或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电子印章的扫描件;(3)社保证明上人员信息须与响应文件
中人员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要素完全一致,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替代社保证明材料。
7.2本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人员仍应具备7.1的配置要求,所有为本项目配置的工作人员,乙方应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
、劳务等协议,并为所有工作人员购买了社保及(或)商业意外保险。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劳动、劳务、工伤等纠纷的,
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进度,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3项目施工及质保期间内,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进度检查、月度或节点、过程抽样验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在
2个工作日内对甲方书面意见作出整改和反馈。项目须配备专属项目管理平台或工作群,甲方可随时跟踪、调
度、提出意见。
7.4在乙方服务过程中,如发生自身人员或第三者、公众及环境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与采购方无关,如采购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人承担。
7.5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项目推进,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达标,监督施工工艺执行,组织隐蔽工
程验收,排查维修隐患,确保符合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检查施工安全(如
高空作业、用电安全、汛期防护),杜绝安全事故,按计划推进施工,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资源短缺等问题,及时调
整进度方案,避免延误工期。
8.其他要求:
8.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施工、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采购,工程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和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8.2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
试验的,乙方应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3.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应按照第8.3.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甲方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3.2乙方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乙方发出经乙方签认的书面指示;甲方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采购人同意使用替代
品。
8.4乙方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
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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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按进度报备甲方的相关要求,每月按实报施工进度。
8.6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资格,已签订合同的,合同终止,人应承担
所有经济损失。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贰万零贰佰捌拾叁元玖角贰分(小写金额:1,820,283.92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伍佰贰拾柒元捌角玖分元(¥32527.8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3500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81551.34元);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 1 | 1,456,227.14 | 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在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结算总价支付至97%,剩余部分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单位名称:湖南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账号:82010100000299267 | ||
|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 2 | 309,448.26 | 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在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结算总价支付至97%,剩余部分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单位名称:湖南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账号:82010100000299267 | ||
| 3 | 54,608.52 | 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在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结算总价支付至97%,剩余部分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单位名称:湖南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账号:82010100000299267 |
4.预付款保函:否
/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在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
后,按结算总价支付至97%,剩余部分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
五、项目经理
姓名:冯星
证书名称:注册建造师二级市政公用工程
证书编号:湘243001968373
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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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
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
2、组织形式:甲方自行组织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1)在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乙方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
、垃圾等;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石材和所有金属面;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
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书。
(4)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5)乙方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从施工场地
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
设施除外;撤离所有乙方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验收。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按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2)如发生非乙方原因(如极端天气不可施工、设计发生变更、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工程量等)将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事先与甲方、监理方(
如有)等相关单位协商,取得甲方及监理方(如有)同意,乙方并保留书面的协商记录。上述经甲方确认的工期延误,乙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质量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义务的,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如未按甲方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违约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将违约金从合同款项中扣除,剩余未支付的合同款项,甲方有权视情形不
予支付,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另有约定外,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每逾期一日,按人民币2000元/日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支付的,甲方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竣工延期达30日的,甲方不再支付未支付费用,且乙方还应按本合
同签订价款的2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
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项等,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须乙方同意或认可。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等安装工程的保
修期限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
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成交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扣除违
约金及赔偿款项等再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成交供应商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费用的,成交供应商应补足差额部分。
3、保修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主体及附属物。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
陷等)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方维修造成采购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施工。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未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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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采购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成交供应商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
费用从成交供应商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成交供应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成交供应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责任方实施维修。
5、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
工程维修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
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
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
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
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
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
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
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
甲方:长沙市开福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盖章),乙方:湖南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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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授权)代表人:王璀,法定(授权)代表人:屈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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