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学院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长沙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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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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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1: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
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202608270021-
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采购人(甲方):***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
供应商(乙方):四川茂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天龙大道1333号8栋11楼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
-1: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SCG-202608270021)的采购文件、乙方的
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1: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内
3.资金内容:
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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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
单价(元):290,898.00数量:1.00单位:项,总金额(元):¥290,898.00
品目编码B08010000品目名称房屋修缮
采购标的宁静楼9楼实习实训基地装修及屋面漏水维修项目工程范围拆除原屋面隔热层、防水层、原门窗、灯具、配电箱等;地面铺设地砖,重新布置地插、灯具、弱电等;墙面重新批刮腻子刷涂料;窗户新做铝合金,屋面重新做防水处理等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零捌佰玖拾捌元整(¥290,898.00)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9月2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1月17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零捌佰玖拾捌元整(小写金额:290,898.0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3749.42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0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2000.0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0.00元);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
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
1174,538.802026-11-15四川茂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89118278106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四段支行
2107,632.262026-11-30四川茂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89118278106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四段支行
38,726.942028-11-15四川茂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89118278106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四段支行

4.预付款保函:否
付款方式及验收
合格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60%的工程款: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4538.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_60,说明:项目竣工验收部门结算评审后,可支付至结算金额
97%的工程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632.26元,付至合同金额百分之_97,说明:经***审计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26.94元,付至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
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后6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
其他说明:按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支付不超过合同价60%的工程款,经***审计部门结算评审后可支付
不超过结算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
7]138号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后6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
额(不计利息)。如经***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高于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需签订补充协议后另行支付。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姓名:赵海
证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证书编号:川2512022202211502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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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响应文件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及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话按照法律规定醒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间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恰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迪过招投标形式歪订合同的,双万理解并承话不再就间一工程为行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离的协议,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代建人进行验
收。代建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代建人未按时进
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代建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
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代建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代建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代建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
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代建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代建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代建人审核的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代建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代建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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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
,未在代建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
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
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
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
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
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质量保证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
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后6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
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
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
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
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
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X%(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
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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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风险范围以内的不计算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代建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
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代建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
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代建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
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
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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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而产生的损失;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
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盖章)乙方: 四川茂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陈赤平法定(授权)代表人: 李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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