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更正公告
【招标公告】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更正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常德市 | 采购单位 |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
| 招标代理机构 | 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GXM202643072600015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原公告的采购计划备案号: (2026)430726000150-1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更正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9日 10:00:00
三、疑问及质疑
本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四、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采购文件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石门县水利局
地 址: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中路27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 常德市 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社区丹阳路233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电 话: 13875013480
五、附件: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磋商文件.pdf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
服务
政府采购编号:(2026)430726000150-1
委托代理编号:CDYA2026-CG(FW)-018
采购人:石门县水利局
采购代理机构: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九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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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水利局的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
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项目名称: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编号:(2026)430726000150-1
委托代理编号:CDYA2026-CG(FW)-018
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日
供应商来源:网上公开征集
是否允许联合体:第1包:否
采购项目用途、技术要求、名称及预算: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2.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
间内)。
2.2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并入采购代理费中,不另行收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10月09日至2026年10月14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中国湖南政
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自行下载。其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
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更正采用“网上澄清更正”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
件的澄清更正均会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请供应商自行下载。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门县澧阳东路老公安局大门右侧二楼开标室)
1、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2020]46号)文,本项目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
业,投标人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模版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投标人提供虚假企业声明函,后果自负。
2、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09时30分至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名称:石门县水利局
地址: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27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社区丹阳路233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按百分比支付),支付标准:按照石财通【2021】18号文件规
定,100万元(含)以下按1.2%收取;100万元-3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分段计
算取费。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中所叙述的采购
项目。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
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
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磋商文件自发出之日起
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及下载网址见
。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
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
录》(财库[2022]31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
购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
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1供应商应当符合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
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1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
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
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
动。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
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
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9.1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
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
9.2优先采购:
(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加
分;
(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加分。
9.3价格评审优惠:
(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
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
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
型、微型企业;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
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
相关信息及数据)
(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
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9.5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
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
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
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
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7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
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
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
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
“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
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
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1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11.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通知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磋商办法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11.2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
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中明确。
11.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
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2.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
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3澄清更正采用“网上澄清更正”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将
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供应商自行下载,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
本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
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
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
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及承诺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
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11)电子文件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
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
应文件不予退还。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
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
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
要求。
叵
1一一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有
11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k18.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
福
1的响应文件。
元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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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为无效响应,采购项目
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
17.1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
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
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
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
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
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
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电子文件(U盘)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
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
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
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
致响应文件无效。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
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
收。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
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
送达,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
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综合评分、提出成
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
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
查;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对报价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26.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
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6.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6.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
处理,无效响应的情况同时在磋商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未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第21款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不具备第一章第二款供应商资质要求的;
(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
(6)响应文件载明的响应范围小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范围的(缺漏磋商文件所
要求的内容);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9)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档不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20.3款规定的;
(10)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一章4.3款规定提交原件或提供不全的;
(11)不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或符合本磋商文件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规定
的。
26.4实质性响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
“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
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
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
求。
26.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磋商小组应予终止磋商活动(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终止(废标)的情形同时在磋商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
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8.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5)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档不符合本磋商文件20.4规定的;
(6)供应商未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通知规定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原
件的;
(7)不符合磋商文件★条款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或符合本磋商文件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规定的。
28.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参加磋商
29.1对于本章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
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
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款、第28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
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
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
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
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
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
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
本章第28.1、28.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
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
荐4家以上供应商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
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
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
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
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
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1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标准和
磋商因素,由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
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
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
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0.2磋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
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30.3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
格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价格扣除计算。
30.4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
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本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30.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规定调整。
30.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3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1磋商小组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得分由
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
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
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3.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磋商过程中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
时,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
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
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
部门。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
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
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
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
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
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的依据。
40.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磋商须知前附表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磋
商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磋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
应程度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
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
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
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第二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前附表规定调整。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
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
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
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
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
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第二章第30条的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规定,政府采购评
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
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
价平均值×65%;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
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
应)报价×65%;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磋商小组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供应商应在评审现场30分钟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
作出解释,提供必要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详见财政部【财库〔2026〕2号】
文件要求。如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
处理。
附件1:资格性检查表
附件2:符合性检查表
附件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附件4: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供应商表
附件5: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附件6:分值取值表
附件7:磋商报价评分表
附加8:磋商因素和标准
附件9:供应商得分汇总计算表
附件10: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表
附件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1、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会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报价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
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的;
1.3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的;供应
商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为合格供应商的;
1.4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
规定的。
2、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文件原件或提供不全的: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
度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磋商小组会认定其为不合格供
应商。
3、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合格的供应商≥3家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会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或关键内容不全的;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号条款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其它未能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7、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可进入磋商报价阶段。
1、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
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报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
以中文本为准。
3、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注: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确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不能进
入最后报价。
注:1、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最低的计20分;
2、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4、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4.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
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
4.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
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
4.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其他情形。
附件8:
磋商因素和标准
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
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项目名称:
计划备案编号:
采购项目编号:
甲方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采购人(全称):XXXXX(简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XXXXX(简称乙方)
(甲方)的(××分包名称)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名称)进行了政府采购。按照评审委员
会评审推荐、甲方确定乙方为中标(成交)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采购文件(采购项目编号:XXXX号)
(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三)乙方在投标(响应)时的书面承诺
(四)中标通知书(××号)
(五)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六)保密协议或条款
(七)相关附件、图纸
乙方根据甲方采购文件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所列内容提供下列服务等(详见《服务内
容一览表》)。
本合同项下服务总金额:¥XXXXXX元。大写:XXXXXX。
上述金额已包含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应当获得的所有报酬和费用,以及甲方为
此项目所有应当支出的款项。除本合同中上述明示的价款外,甲方无须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起始日期:XXXX-XX-XX,完成日期:XXXX-XX-XX。总日历天数:XXXX天。地点:XXXXXXX
(一)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政府采购项目
验收书》);
3.其他材料;
4.合同款项的支付进度以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具体约定如下:双方共同约定。
5.乙方收款账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
银行账号:XXXXXXXXXX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XXXX元。(履约保证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最终验收后1个月内。到期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
还。
(三)如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
补偿。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合同期满后XX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如服务内容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则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和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任务目标、
制度建设、工作措施、保障条件、项目进度、项目预算等内容。
(二)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审核并函复同意的项目
实施方案。乙方按照甲方的审核复函组织实施。前述经甲方确认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甲方
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乙方应实时与甲方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如涉及项目任务、已函复实
施方案调整等重要事项,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正式提交说明及相应解决办法,甲方函复后执行。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并交付项目工
作成果。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阶段项目任务目标,项目成果详实完整、
真实有效。
(三)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派合适的工作人员承担本合同项下项目任务。乙方指定
XXXX为本项目负责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选派人员情况及分工,乙方选派人员须与甲方协商
并经甲方确认同意。乙方应保证其项目工作团队主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及其投入项目的时间。
如果需要更换人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接替人员的职位、资历应当与调换人员相当。
(四)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不得将全部采购项
目或者采购项目中的主体或关键性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本合同分包履行的,乙方就采购项
目和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有发生,甲方除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
理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一)验收将以本合同约定、甲方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依据,由甲方按甲方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乙方实施项目进行评价及验收。
(二)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之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交付全部纸
质版与电子版项目成果资料。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实际履行,具体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随时抽查、了解乙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展,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工作记录、
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有权对乙方项目工作进行调研指导、监督管理、评审评价。对甲方所发
现的乙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改正。若不予改正或改正后仍未达标,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部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合同款项。
2.负责合同项目内容和目标的确定与确认,项目关键问题的协调和督办,组织或委托第三
方对乙方实施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并进行项目验收。
3.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项目内容和任务,合同金额不变。调整具体事项以甲方书面
通知为准。
4.若乙方阶段性项目工作成果未通过第三方评价,甲方有权退回,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充完善。
5.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合同成果。本合同下工作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均归甲方
所有。乙方应保证合同成果的原创性,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成果没有任何纠纷和权利瑕疵,其
内容及形式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乙方不得非法下载、编辑未经授
权、许可的软件、设计、图片等,对于合同成果及其所涉及素材,乙方保证均系其自有知识产
权,或业已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即均系合法来源且不侵犯任何他人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
方在使用乙方产品、服务、合同成果及其任何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以侵权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按甲方
要求处理,并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应符合甲方的服务要求。
2.在甲方指导下实施项目,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项目监管、检查调研、中期
评估、项目验收。
3.指派本单位领导1名为项目负责人,保障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项目实施,配置必
要的技术支撑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制定完备的项目工作制度,项目管理、保障措施健全,工作质量、服务效果良好。
5.项目经费支出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按照甲方工作要求提交项目成果和相关资料。
7.配合甲方及/或上级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8.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详细报告项目进展的相关
情况,具体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由甲方确定。
9.乙方工作不当或失误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或人员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
任;
10.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误期索赔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提供服务、交付项目成果或履
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日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额的XX‰,
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XX%。每项违约行为可以单独计算违约金。
(二)质量索赔
甲方实施的评价验收中,乙方未按项目要求或有关规定要求完成任务,或与任务目标偏离
大,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三)不履行合同的违约索赔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
造成第三方损失或索赔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
方应退回已收到的合同款,并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XX‰的违约金,但累计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XX%。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如乙方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甲方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
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
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有权
从未付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
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侵权索赔
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甲方被卷入纠纷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
造成的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
查费、第三方主张的赔偿金以及其他因此支付的合理开支。在甲方因乙方原因卷入纠纷时,甲
方有权自行决定聘请律师维护甲方的权益,但因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乙方
应至少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甲方解除合同
如乙方存在下述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
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1)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另行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逾期达30日的;
(2)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或给甲方的声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
影响;
(3)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的问题,验收不合格达两次的,或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达两
次的;
(4)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重大责任事故;
(5)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依法取消相关资质或资格;
(6)乙方存在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
(7)如乙方在本合同的竞标或执行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为本合同之目的,腐败和
欺诈行为定义如下述:
①“腐败行为”指为取得本合同之目的或有利的合同执行条件之目的,乙方在合同竞标过
程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向甲方人员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指乙方为了影响采购采购过程或合同执行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利益
的行为。
(8)如有证据表明,乙方无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或破产时,或因任何原因停业或关闭
时。
2.乙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逾期达30日的,乙方有
权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3.如本合同因甲乙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全部解除,本合同尚未履行部
分终止履行;对本合同已经履行部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
采取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对方赔偿己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支出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4.如本合同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根据本条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全部或部分解除,行
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己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一)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
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事
件发生的详情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并在其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
一方确认。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
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
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持续超过60天,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
此承担责任。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①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②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
条款继续履行。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另行
约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
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所签订的补充合
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3份,由甲、乙方各执1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双方可根据需要另外增加)。
合同订立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订立地点:XXXXXXX
本合同为电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甲
乙双方使用有效的数字认证卡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生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采购人(全称):XXXXX,供应商(全称):XXXXX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附件:,合同编号:
XXXX项目服务内容一览表
项目编号:,日期:年月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GXM202643072600015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原公告的采购计划备案号: (2026)430726000150-1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特别说明:初次制作采购文件时已录入,误放在“其他资格要求”。对外发布的采购公告没有显示出来 |
更正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更正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9日 10:00:00
三、疑问及质疑
本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四、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采购文件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石门县水利局
地 址: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中路27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 常德市 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社区丹阳路233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电 话: 13875013480
五、附件: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磋商文件.pdf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
服务
政府采购编号:(2026)430726000150-1
委托代理编号:CDYA2026-CG(FW)-018
采购人:石门县水利局
采购代理机构: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九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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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水利局的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
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项目名称: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编号:(2026)430726000150-1
委托代理编号:CDYA2026-CG(FW)-018
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日
供应商来源:网上公开征集
是否允许联合体:第1包:否
采购项目用途、技术要求、名称及预算:
| 分包号 | 包名称 | 项目基本情况 | 预算金额(元) |
| 1 |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 详细 | *** |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 1 |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2.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
间内)。
2.2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 包名 |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
| 第1包 | 1、仅限中小企业参标2、供应商应同时具备(1)设计类资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2)勘察类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并入采购代理费中,不另行收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10月09日至2026年10月14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中国湖南政
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自行下载。其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
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更正采用“网上澄清更正”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
件的澄清更正均会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请供应商自行下载。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门县澧阳东路老公安局大门右侧二楼开标室)
1、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2020]46号)文,本项目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
业,投标人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模版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投标人提供虚假企业声明函,后果自负。
2、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09时30分至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名称:石门县水利局
地址: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27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社区丹阳路233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按百分比支付),支付标准:按照石财通【2021】18号文件规
定,100万元(含)以下按1.2%收取;100万元-3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分段计
算取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石门县水利局地址: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278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常德市源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社区丹阳路233号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邀请 |
|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及下载网站 | 供应商于2026年10月09日至2026年10月14日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自行下载。其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一)基本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二)特定资格条件:1、仅限中小企业参标2、供应商应同时具备(1)设计类资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2)勘察类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 第二章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本次招标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踏勘现场,供应商因没有踏勘现场而给自身带来的损失,供应商自行负责。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无 |
| 第二章第9.1款 | 节能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 | 【√】否【】是,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第最新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 | 【√】否【】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最新期)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两型产品的价格 | 【√】否【】是,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 | |
| 折扣比例 | 》(最新一批)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折扣比例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邀请公告中注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
| 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的价格折扣比例 | 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不适用) | |
| 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 |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投标价格扣除比例为10%;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 二、磋商文件 |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无 |
| 第二章第10.3款 | 最高允许偏离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1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
| 第二章第12.1款 |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00元,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 第二章第18.1款 |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一份(先打印、盖章、签字,再扫描,PDF格式U盘储存。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不合格供应商。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石门县三台小河、麻纳峪溪山洪沟治理勘察设计服务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2026)430726000150-1委托代理编号:CDYA2026-CG(FW)-0182026年10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供应商名称: |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石门县澧阳东路(老公安局)大门右侧二楼开标室 |
|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和磋商 | ||
| 第二章第30.1款 | 磋商方法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 |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不需要提交 |
| 七、其他规定 |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按百分比支付),支付标准:按照石财通【2021】18号文件规定,100万元(含)以下按1.2%收取;100万元-3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分段计算取费。 |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无 |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中所叙述的采购
项目。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
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
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磋商文件自发出之日起
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及下载网址见
。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
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
录》(财库[2022]31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
购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
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1供应商应当符合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
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1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
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
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
动。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
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
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9.1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
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
9.2优先采购:
(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加
分;
(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加分。
9.3价格评审优惠:
(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
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
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
型、微型企业;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
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
相关信息及数据)
(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
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9.5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
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
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
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
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7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
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
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
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
“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
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
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1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11.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通知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磋商办法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11.2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
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中明确。
11.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
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2.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
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3澄清更正采用“网上澄清更正”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将
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供应商自行下载,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
本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
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
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
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及承诺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
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11)电子文件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
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
应文件不予退还。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
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
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
要求。
叵
1一一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有
11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k18.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
福
1的响应文件。
元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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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为无效响应,采购项目
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
17.1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
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
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
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
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
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
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电子文件(U盘)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
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
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
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
致响应文件无效。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
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
收。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
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
送达,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
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综合评分、提出成
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
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
查;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对报价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26.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
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6.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6.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
处理,无效响应的情况同时在磋商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未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第21款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不具备第一章第二款供应商资质要求的;
(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
(6)响应文件载明的响应范围小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范围的(缺漏磋商文件所
要求的内容);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9)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档不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20.3款规定的;
(10)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一章4.3款规定提交原件或提供不全的;
(11)不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或符合本磋商文件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规定
的。
26.4实质性响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
“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
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
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
求。
26.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磋商小组应予终止磋商活动(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终止(废标)的情形同时在磋商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
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8.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5)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档不符合本磋商文件20.4规定的;
(6)供应商未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通知规定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原
件的;
(7)不符合磋商文件★条款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或符合本磋商文件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规定的。
28.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参加磋商
29.1对于本章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
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
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款、第28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
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
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
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
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
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
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
本章第28.1、28.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
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
荐4家以上供应商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
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
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
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
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
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1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标准和
磋商因素,由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
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
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
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0.2磋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
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30.3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
格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价格扣除计算。
30.4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
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本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30.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规定调整。
30.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3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1磋商小组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得分由
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
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
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3.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磋商过程中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
时,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
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
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
部门。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
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
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
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
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
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的依据。
40.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磋商须知前附表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磋
商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磋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
应程度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
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
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
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第二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前附表规定调整。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
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
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
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
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
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第二章第30条的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规定,政府采购评
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
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
价平均值×65%;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
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
应)报价×65%;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磋商小组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供应商应在评审现场30分钟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
作出解释,提供必要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详见财政部【财库〔2026〕2号】
文件要求。如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
处理。
附件1:资格性检查表
附件2:符合性检查表
附件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附件4: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供应商表
附件5: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附件6:分值取值表
附件7:磋商报价评分表
附加8:磋商因素和标准
附件9:供应商得分汇总计算表
附件10: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表
附件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
| 1 |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 |||
| 3 | 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4 |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据财政部文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精神,供应商既可提供缴纳证明也可用承诺书替代 | |||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6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 7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清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有效期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清单(加盖供应商公章) | |||
| 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9 | 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 |||
| 结论(合格/不合格) | ||||
:1、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会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报价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
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的;
1.3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的;供应
商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为合格供应商的;
1.4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
规定的。
2、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文件原件或提供不全的: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
度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磋商小组会认定其为不合格供
应商。
3、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合格的供应商≥3家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
| 1 | 完整性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包括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电子档U盘) | ||||||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 | ||||||||
| 2 | 实质性响应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
| 报价范围 | ||||||||
| 服务周期 | ||||||||
|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中★号条款的要求 | ||||||||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且没有重大偏差或保留 | ||||||||
| 3 | 结论(合格/不合格)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年月日 | ||||||||
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会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或关键内容不全的;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号条款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其它未能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7、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可进入磋商报价阶段。
| 序号 | 内容 | 供应商 | |||||
| 1 | 2 | 3 | 4 | 5 | 6 | ||
| 1 |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需要澄清的 | ||||||
| 2 |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 ||||||
| 3 |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 | ||||||
| 4 |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 ||||||
| 结论(合格/不合格)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名:年月日 | |||||||
1、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
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报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
以中文本为准。
3、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 序号 | 合格的供应商名称 |
| 1 | |
| 2 | |
| 3 | |
| …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 |
| 供应商名称 | 不合格情况说明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 |
注: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确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不能进
入最后报价。
| 序号 | 项目 | 具体分数取值 |
| 1 | 磋商报价评分 | 20 |
| 2 | 技术评分 | 50 |
| 3 | 商务评分 | 30 |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评审报价 | 磋商基准价 | 权数取值 | 磋商报价得分 |
| 20 | |||||
| 报价调整记录: |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 |||||
注:1、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最低的计20分;
2、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4、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4.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
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
4.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
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
4.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其他情形。
附件8:
磋商因素和标准
| 序号 | 评分分值因素 | 评分标准 | |
| 报价部分总分值:20分 | |||
| 1 | 磋商报价 | 2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磋商小组认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各供应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各供应商报价)×2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 商务部分总分值:30分 | |||
| 1 | 类似项目业绩 | 10 | 供应商提供近36个月(2023年11月至2026年10月)完成过类似业绩的每个计5分,最多计10分。(客观分,最高分10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日期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签发时间为准) |
| 2 | 服务团队 | 20 | (1)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计7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计4分;(客观分,最高分7分)(2)勘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计5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计3分:(客观分,最高分5分)(3)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勘查负责人除外):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每提供一个计2分。一人多证只计一项,不累积计分。本项最多计8分。(客观分,最高分8分)(以上均需提供清楚完整的相应有效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供应商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予计分。) |
| 技术部分(服务方案)总分值:50分 | |||
| 1 | 技术部分 | 50 | 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编制方案,包含以下内容:①服务依据和服务工作目标,②服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③服务说明和服务方案,④服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合理化建议,以上五项完全满足工程采购需求的计50分,缺漏项的每项扣10分,不符合采购需求或不合理的每处扣5分,扣完为止。【不符合、不合理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或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及使用需求,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主观分,最高50分)注:以上各项评审因素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磋商小组成员姓名 | 供应商名称 | ||
| 总分 | |||
| 平均 | |||
| 最后得分 | |||
| 得分排名 | |||
|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得分情况 | 最后报价 |
| 第一名 | |||
| 第二名 | |||
| 第三名 | |||
| 第四名 | |||
| …… | |||
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
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 排序 | 成交候选供应商 | 得分情况 | 最后报价 |
| 第一名 | |||
| 第二名 | |||
| 第三名 | |||
| …… |
项目名称:
计划备案编号:
采购项目编号:
甲方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采购人(全称):XXXXX(简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XXXXX(简称乙方)
(甲方)的(××分包名称)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名称)进行了政府采购。按照评审委员
会评审推荐、甲方确定乙方为中标(成交)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采购文件(采购项目编号:XXXX号)
(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三)乙方在投标(响应)时的书面承诺
(四)中标通知书(××号)
(五)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六)保密协议或条款
(七)相关附件、图纸
乙方根据甲方采购文件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所列内容提供下列服务等(详见《服务内
容一览表》)。
本合同项下服务总金额:¥XXXXXX元。大写:XXXXXX。
上述金额已包含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应当获得的所有报酬和费用,以及甲方为
此项目所有应当支出的款项。除本合同中上述明示的价款外,甲方无须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起始日期:XXXX-XX-XX,完成日期:XXXX-XX-XX。总日历天数:XXXX天。地点:XXXXXXX
(一)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政府采购项目
验收书》);
3.其他材料;
4.合同款项的支付进度以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具体约定如下:双方共同约定。
5.乙方收款账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
银行账号:XXXXXXXXXX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XXXX元。(履约保证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最终验收后1个月内。到期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
还。
(三)如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
补偿。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合同期满后XX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如服务内容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则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和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任务目标、
制度建设、工作措施、保障条件、项目进度、项目预算等内容。
(二)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审核并函复同意的项目
实施方案。乙方按照甲方的审核复函组织实施。前述经甲方确认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甲方
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乙方应实时与甲方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如涉及项目任务、已函复实
施方案调整等重要事项,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正式提交说明及相应解决办法,甲方函复后执行。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并交付项目工
作成果。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阶段项目任务目标,项目成果详实完整、
真实有效。
(三)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派合适的工作人员承担本合同项下项目任务。乙方指定
XXXX为本项目负责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选派人员情况及分工,乙方选派人员须与甲方协商
并经甲方确认同意。乙方应保证其项目工作团队主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及其投入项目的时间。
如果需要更换人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接替人员的职位、资历应当与调换人员相当。
(四)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不得将全部采购项
目或者采购项目中的主体或关键性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本合同分包履行的,乙方就采购项
目和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有发生,甲方除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
理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一)验收将以本合同约定、甲方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依据,由甲方按甲方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乙方实施项目进行评价及验收。
(二)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之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交付全部纸
质版与电子版项目成果资料。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实际履行,具体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随时抽查、了解乙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展,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工作记录、
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有权对乙方项目工作进行调研指导、监督管理、评审评价。对甲方所发
现的乙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改正。若不予改正或改正后仍未达标,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部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合同款项。
2.负责合同项目内容和目标的确定与确认,项目关键问题的协调和督办,组织或委托第三
方对乙方实施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并进行项目验收。
3.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项目内容和任务,合同金额不变。调整具体事项以甲方书面
通知为准。
4.若乙方阶段性项目工作成果未通过第三方评价,甲方有权退回,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充完善。
5.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合同成果。本合同下工作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均归甲方
所有。乙方应保证合同成果的原创性,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成果没有任何纠纷和权利瑕疵,其
内容及形式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乙方不得非法下载、编辑未经授
权、许可的软件、设计、图片等,对于合同成果及其所涉及素材,乙方保证均系其自有知识产
权,或业已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即均系合法来源且不侵犯任何他人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
方在使用乙方产品、服务、合同成果及其任何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以侵权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按甲方
要求处理,并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应符合甲方的服务要求。
2.在甲方指导下实施项目,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项目监管、检查调研、中期
评估、项目验收。
3.指派本单位领导1名为项目负责人,保障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项目实施,配置必
要的技术支撑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制定完备的项目工作制度,项目管理、保障措施健全,工作质量、服务效果良好。
5.项目经费支出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按照甲方工作要求提交项目成果和相关资料。
7.配合甲方及/或上级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8.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详细报告项目进展的相关
情况,具体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由甲方确定。
9.乙方工作不当或失误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或人员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
任;
10.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误期索赔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提供服务、交付项目成果或履
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日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额的XX‰,
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XX%。每项违约行为可以单独计算违约金。
(二)质量索赔
甲方实施的评价验收中,乙方未按项目要求或有关规定要求完成任务,或与任务目标偏离
大,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三)不履行合同的违约索赔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
造成第三方损失或索赔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
方应退回已收到的合同款,并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XX‰的违约金,但累计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XX%。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如乙方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甲方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
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
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有权
从未付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
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侵权索赔
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甲方被卷入纠纷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
造成的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
查费、第三方主张的赔偿金以及其他因此支付的合理开支。在甲方因乙方原因卷入纠纷时,甲
方有权自行决定聘请律师维护甲方的权益,但因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乙方
应至少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甲方解除合同
如乙方存在下述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
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1)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另行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逾期达30日的;
(2)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或给甲方的声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
影响;
(3)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的问题,验收不合格达两次的,或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达两
次的;
(4)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重大责任事故;
(5)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依法取消相关资质或资格;
(6)乙方存在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
(7)如乙方在本合同的竞标或执行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为本合同之目的,腐败和
欺诈行为定义如下述:
①“腐败行为”指为取得本合同之目的或有利的合同执行条件之目的,乙方在合同竞标过
程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向甲方人员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指乙方为了影响采购采购过程或合同执行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利益
的行为。
(8)如有证据表明,乙方无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或破产时,或因任何原因停业或关闭
时。
2.乙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逾期达30日的,乙方有
权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3.如本合同因甲乙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全部解除,本合同尚未履行部
分终止履行;对本合同已经履行部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
采取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对方赔偿己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支出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4.如本合同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根据本条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全部或部分解除,行
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己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一)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
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事
件发生的详情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并在其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
一方确认。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
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
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持续超过60天,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
此承担责任。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①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②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
条款继续履行。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另行
约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
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所签订的补充合
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3份,由甲、乙方各执1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双方可根据需要另外增加)。
合同订立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订立地点:XXXXXXX
本合同为电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甲
乙双方使用有效的数字认证卡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生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采购人(全称):XXXXX,供应商(全称):XXXXX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附件:,合同编号:
XXXX项目服务内容一览表
项目编号:,日期:年月日
| 项目名称: | |
| 服务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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