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片区、南托片区排水整治工程(三标段)底横轴旋转式钢制闸门采购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片区、南托片区排水整治工程(三标段)底横轴旋转式钢制闸门采购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片区、南托片区排水整治工程(三标段)底横轴旋转式钢制闸门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 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片区、南托片区排水整治工程(三标段)底横轴旋转式钢制闸门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60814001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创谷长沙产业园区B2栋7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中夏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170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片区、南托片区排水整治工程(三标段)底横轴旋转式钢制闸门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质量要求 3.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售后服务 4.1质保期:门叶结构、底轴总成、液压驱动质保 10 年,电控系统质保 5 年;设备移交给维护管理单位前或设备验收合格三年内由中标单位负责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维修,质保期内由中标单位负责设备的维护维修。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负责上门服务,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全权负责(含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更换或维修。 5.其他要求 5.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 5.2 交货地点:长沙市天心区。 5.3 交货方式: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合格。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9661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后可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9661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全部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且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合同金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9661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全部设备正常使用满一年后,经中标人申请,采购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的,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2205.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全部设备正常使用两年后,经中标人申请,采购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售后问题等,支付剩余10%合同款项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中夏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020168820801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交货并安装验收合格。 交货地点:长沙市天心区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①合同签订完成、货到及安装完成后组织项目验收。②本项目验收环节邀请不少于 5 人组成的验收小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中标人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③验收时专家将随机抽取产品对其功能性进行检查。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内容进行技术履约验收。①核对产品数量,②核对外观尺寸、安装要求、耐久性要求③核对产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能等否是符合招标投标文件要求。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中标人需通知组织采购人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型号、外观标识、包装、总装配套之部件及附件、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清点、直观品质检查;需要安装、调试的,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后,会同采购人共同对货物数量、质量、外观、包装、品种、配套附件、安装要求、安全性能耐久性要求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验收。调试、安装不符合质量或技术标准的,中标人应立即采购补救措施。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中标人提供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包括所提供设备的原理和技术性能,操作维护方法,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各个方面,培训后的人员应能熟练操作设备,了解设备结构,工程原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①专职售后服务人员、②售后服务体系及保修承诺措施、③设备调试与安装方案、④质保期内的维保机制、⑤承诺保修期后的维修方案。(专职售后服务人员提供联系方式、售后服务体系及保修承诺措施能有效保证后续产品运行、设备调试与安装方案没有安全隐患、质保期内的维保机制能很好满足实际需要,保修期后的维修方案满足紧急需要等)。 (6)履约验收标准: 综合本项目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进行验收。 中标人需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进货渠道,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组织专人会同中标人共同对到货产品进行拆箱,对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配置及消耗品、技术资料、技术参数进行逐一核对检查。验收时需按照仪器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检定、校准全部项目,技术参数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更高要求为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没有的项目不需要检测),提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证书作为验收资料。采购人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有权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6.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 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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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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