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度信息化统筹运维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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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度信息化统筹运维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度信息化统筹运维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707000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供应商(乙方):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度信息化统筹运维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度信息化统筹运维服务 合同金额:***元,本项目服务时间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开始计算,至 2027年 6 月 30 日结束,合同金额按实际运维服务天数计算。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 2.人员配置要求 详见附件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详见附件 4.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据实结算(总结算金额上限:***元,本项目服务时间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开始计算,至2027年6月30日结束,合同金额按实际运维服务天数计算。) 2.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增值税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2.1付款条件:运维服务费用支付与年度考核打分强相关。付费时,按照考核的分数属于哪个档次直接进行年度付款扣款结算。 设定考评分数标记为符号“X”,按照如下4个档次进行考评: 1)X≥80分,采购方按照年度服务费的100%向成交供应商付费; 2)70分≤X<80分,采购方从年度服务费中扣除服务费用,扣款金额=年度服务费×(100-X)×0.1%; 3)60分≤X<70分,采购方将约谈成交供应商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采购方从年度服务费中扣除服务费用,扣款金额=年度服务费×(100-X)×0.2%; 4)X<60分,采购方将约谈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限期全面整改。采购方从年度服务费中扣除服务费用,扣款金额=年度服务费×(100-X)×0.5%。 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北京灵境支行(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020001331920004246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09 —— 2027-06-3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以及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作为技术履约的验收依据。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作为服务履约的验收依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作为商务履约的验收依据。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以及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凡有关长沙市场监管局网络拓扑、网络设备、安全策略、台账资料、系统代码及相关数据等内部情况都应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泄露。 5.乙方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所安排服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息安全与保密意识。 6.乙方需严格按照本合同及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提供服务,对于甲方基于合同及附件范围内提出的服务问题,乙方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7.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整体转包,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服务内容分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乙方原因项目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所有责任和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能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5. 乙方及本项目所有参与人员,应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合同及附件中关于保密的规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无论何种原因)引发网络舆情或由于处理不及时导致负面影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违约金不能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7. 因乙方运维服务原因导致甲方网络安全事故或数据泄露,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 8.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业务系统中断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 9. 乙方未按时开票、开票不合规等导致的付款延误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尾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乙方连续7天及以上不能提供约定服务;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合同及附件中关于保密规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3)因乙方运维工作原因导致发生重大舆情或由于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4)乙方将项目整体转包; (5)因乙方服务原因导致甲方网络安全事故或数据泄露,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6)因乙方服务原因导致甲方业务系统中断、影响业务办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7)乙方运维服务连续两季度考核不合格(低于60分)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严重影响业务运行; (8)乙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且影响项目正常履约。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因客观情况变化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补充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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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附件: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统筹运维服务及考核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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