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祁东县圣云大道北延长线(跨铁桥—看守所大门处)建设工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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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衡阳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祁东县圣云大道北延长线(跨铁桥—看守所大门处)建设工程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投诉人信息
投诉单位:湖南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分类1:
投诉事项:企业业绩指标名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内容:1.第一中标候选人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贵阳好彩头食品生产基地项目(一期)4#厂区道路工程”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和拟任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设定的“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资格条件,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情形。
2.招标人祁东县交通运输局及招标代理机构祁东县永昌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质疑回复函,未就上述核心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应,仅笼统陈述评标程序原则,构成程序性回避。
投诉依据:一、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设定的实质性资格条件
本项目为“祁东县圣云大道北延长线(跨铁桥—看守所大门处)建设工程”,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第6.4条“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和“拟任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明确要求:近3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单项合同额不少于837.03万元的城市道路工程的业绩施工业绩。该条款中,“市政公用工程”与“城市道路工程”系并列且叠加的双重限定条件,即所提交业绩必须同时满足工程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具体类型属于城市道路工程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该业绩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所有投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然而,第一中标候选人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贵阳好彩头食品生产基地项目(一期)4#厂区道路工程”业绩,从名称及实质内容来看,均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首先,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专业分类逻辑,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服务于社会公众通行需求;而厂区内部道路属于工业厂区附属配套设施工程,服务于特定企业的生产活动和厂内物流,归属于建筑工程附属配套工程范畴。该项目名称明确指向“食品生产基地”的“厂区道路”,其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设计依据、验收标准、产权归属及管理主体均与城市市政道路存在本质区别,不可仅因施工内容包含道路分项即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其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信息显示,该业绩登记于该平台,工程类型标注为“其他”,并未被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类型。这一客观第三方数据进一步印证了该业绩在专业分类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市政公用工程”属性。
鉴于被投诉人提交的业绩材料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具备承担本项目城市道路工程的相应经验和能力,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反面解释,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及第(六)项“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情形。据此,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不应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回应
投诉人于2026年8月26日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明确指出被投诉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资格条件的具体问题。然而,招标人祁东县交通运输局及招标代理机构祁东县永昌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出具的《关于“祁东县圣云大道北延长线(跨铁桥-看守所大门处)建设工程<质疑函>”的回复函》,虽形式上作出了答复,但实质上未对质疑事项进行任何事实认定或法律评价。
该回复函仅笼统说明本项目实行AI智能辅助评标,AI仅作为技术辅助工具,评审裁量权归属于评标委员会,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规定,以此为由认定投诉人的异议不成立。该回复完全回避了“厂区道路是否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未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也未对被投诉人业绩的工程属性进行核查或解释。这种以程序性原则掩盖实体性审查缺失的做法,构成了对质疑事项的实质性回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的义务精神,导致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能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应当受理并处理本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及第七条之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本案中,投诉人已依法履行了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前置程序,并在收到质疑回复后,于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局提出投诉,符合法定投诉时限和程序要求。请求贵局依法受理投诉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设定的实质性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未予否决违反法律规定;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未实质回应核心问题,程序违法。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合法投标人的权益,特向贵局提出投诉,恳请贵局依法调查核实,责令招标人重新评审或作出其他公正处理决定。
相关请求:1.请求贵局依法调查核实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资格条件;
2.认定被投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3.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审或依法纠正中标候选人推荐结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单位:湖南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分类1:
投诉事项:企业业绩指标名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内容:1.第一中标候选人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贵阳好彩头食品生产基地项目(一期)4#厂区道路工程”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和拟任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设定的“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资格条件,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情形。
2.招标人祁东县交通运输局及招标代理机构祁东县永昌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质疑回复函,未就上述核心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应,仅笼统陈述评标程序原则,构成程序性回避。
投诉依据:一、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设定的实质性资格条件
本项目为“祁东县圣云大道北延长线(跨铁桥—看守所大门处)建设工程”,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第6.4条“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和“拟任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明确要求:近3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单项合同额不少于837.03万元的城市道路工程的业绩施工业绩。该条款中,“市政公用工程”与“城市道路工程”系并列且叠加的双重限定条件,即所提交业绩必须同时满足工程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具体类型属于城市道路工程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该业绩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所有投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然而,第一中标候选人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贵阳好彩头食品生产基地项目(一期)4#厂区道路工程”业绩,从名称及实质内容来看,均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首先,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专业分类逻辑,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服务于社会公众通行需求;而厂区内部道路属于工业厂区附属配套设施工程,服务于特定企业的生产活动和厂内物流,归属于建筑工程附属配套工程范畴。该项目名称明确指向“食品生产基地”的“厂区道路”,其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设计依据、验收标准、产权归属及管理主体均与城市市政道路存在本质区别,不可仅因施工内容包含道路分项即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其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信息显示,该业绩登记于该平台,工程类型标注为“其他”,并未被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类型。这一客观第三方数据进一步印证了该业绩在专业分类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市政公用工程”属性。
鉴于被投诉人提交的业绩材料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具备承担本项目城市道路工程的相应经验和能力,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反面解释,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及第(六)项“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情形。据此,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不应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回应
投诉人于2026年8月26日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明确指出被投诉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资格条件的具体问题。然而,招标人祁东县交通运输局及招标代理机构祁东县永昌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出具的《关于“祁东县圣云大道北延长线(跨铁桥-看守所大门处)建设工程<质疑函>”的回复函》,虽形式上作出了答复,但实质上未对质疑事项进行任何事实认定或法律评价。
该回复函仅笼统说明本项目实行AI智能辅助评标,AI仅作为技术辅助工具,评审裁量权归属于评标委员会,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规定,以此为由认定投诉人的异议不成立。该回复完全回避了“厂区道路是否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未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也未对被投诉人业绩的工程属性进行核查或解释。这种以程序性原则掩盖实体性审查缺失的做法,构成了对质疑事项的实质性回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的义务精神,导致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能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应当受理并处理本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及第七条之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本案中,投诉人已依法履行了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前置程序,并在收到质疑回复后,于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局提出投诉,符合法定投诉时限和程序要求。请求贵局依法受理投诉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设定的实质性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未予否决违反法律规定;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未实质回应核心问题,程序违法。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合法投标人的权益,特向贵局提出投诉,恳请贵局依法调查核实,责令招标人重新评审或作出其他公正处理决定。
相关请求:1.请求贵局依法调查核实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资格条件;
2.认定被投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3.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审或依法纠正中标候选人推荐结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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