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县交通运输局长沙县公路保险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长沙市 发布日期: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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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长沙县公路保险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长沙县公路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112000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棠坡路17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南东路2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公路保险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公路保险项目 其他保险服务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项 1 ***.7
 合计金额小写: ***.7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佰肆拾伍万贰仟壹佰陆拾壹元柒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保险标的及金额:
长沙县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干线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面、路基(含路基挡土墙、上下边坡及排水沟)、桥梁、隧道、涵洞、防护工程等。实际承保道路里程640.09公里,其中国道45.352公里,省道242.303公里,县道352.434公里。其中国道按每公里400万元,省道、县道按每公里3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国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18140.8万元,省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72690.9万元,县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105730.2万元,总计投保保险金额为196561.9万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投保人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我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我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
长沙县辖区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干线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面、路基(含路基挡土墙、上下边坡及排水沟)、桥梁、隧道、涵洞、防护工程等。
保险期限
自2025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
承保道路里程共计640.09公里,其中国道按每公里400万元,省道、县道按每公里3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国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18140.8万元,省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72690.9万元,县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105730.2万元,总计投保保险金额为196561.9万元。
赔偿基础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重置价值应参照长沙市当地同期公路工程定额及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共同确认,若双方有争议,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免赔及赔偿限额
(1)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如事故损失单次未达到免赔额,则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条标的线路内发生多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算作一次事故,损失金额累计计算,保险供应商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本保单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
附加险
(1)附加清理残骸费用保险(通用型)(2025版)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我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项下国道、省道、县道及干线公路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400万元。
(2)附加72小时保险(通用型)(2025版)条款: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长沙县交通运输局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3)附加临时保护费用保险(通用型)(2025版)条款: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的受损保险标的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
本条款项下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
(4)附加预付赔款保险(通用型)(B款)(2025版)条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我司在收到长沙县交通运输局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长沙县交通运输局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我司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
(5)附加扩展放弃比例分摊保险(通用型)(2025版)条款:在保险期间内,我司视本保险合同为足额投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司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不作比例分摊。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分别计算,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仍以总保险金额为限。
(6)附加建筑费用增加保险(通用型)(2025版)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根据现行建筑规范重建建筑物而增加的费用,前述增加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为3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适用条款
最新经保监会审核并备案的《财产综合险》条款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2.人员配置要求
服务团队
姓名
负责内容或分工
职务
联系方式
承保服务小组组长
陈填家
负责本项目具体承保服务工作安排
长沙市分公司
商团保险部经理
13548722781
承保服务小组副组长
李妙峰
负责本项目具体承保服务工作安排
长沙县支公司副总经理
18374812727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毛彦方
负责本项目承保出单服务工作
长沙市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19907312785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李恩琪
负责本项目承保出单服务工作
长沙市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15802601693
理赔服务小组组长
李智勇
全面负责本项目
理赔工作
长沙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非车险分部经理
18229919657
理赔服务小组组员
刘帅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长沙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非车险分部副经理
17775885077
理赔服务
小组成员
张 欢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长沙市分公司理赔中心非车险理赔处理岗
17775885072
法务专员
刘理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长沙市分公司自贸试验区营销服务部经理
18673181266
法务专员
龚礼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长沙市分公司自贸试验区营销服务部副经理
13507318271

为切实做好本项目保险服务,乙方应专门成立包括承保、理赔、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团队,专门负责本项目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专项服务小组成员原则不应做随意更换,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甲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无,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2-17 —— 2026-11-3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协商修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对于逾期未支付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保险期限以招标文件及纸质合同约定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李坤明 法定代表人: 欧阳俊

委托代理人: 李鑫 委托代理人: 李妙峰


附件列表:
长沙县公路保险协议.pdf 公路情况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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