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血液中心智能采血系统(第二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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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中国长沙市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智能采血系统(第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货物类合同预览
智能采血系统(第二次)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518003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滨河路(滨河中路)392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昌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M7组团101号B08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智能采血系统(第二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货物名称:智能采血系统 规格型号:HarveyI 品牌:德胜 单价(元):491000.00 数量:2 单位:台 总金额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贰仟元整(¥:***.00)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1乙方负责产品到储备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2乙方负责产品在储备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2.3乙方负责其派出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4交货时乙方提供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 3.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乙方承诺质保期为项目整体三年原厂质保,从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提供完整软件使用、维护升级。保修期内,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接到故障申报后,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48小时内解决相应问题。质保期内,我公司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产品维保,且提供所有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和相关软件升级服务(如有的话),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4.售后服务 4.1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2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4.3系统维护:1)应有定期维护计划 4.4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承担(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6培训: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提供服务承诺书及人员培训方案。 4.7备品备件:中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按出厂标准供应的备品备件清单(包括易损件)。在设备的使用寿命期内,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对设备的零配件、易损件的供应。 4.8特殊工具: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安装、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清单,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价格内。 4.9提供详细配置清单、易耗品清单及单价,提供所投产品厂方技术参数、彩色图片。 5.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系统可自动穿刺留样,具备辅助判别试管留样是否足量功能。系统数据接口开放,可提供技术支持血站对接数据,与血站管理系统(业务和温控等)对接.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87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合同签订后,货到开箱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最终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设备运行完好,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 经济法律纠纷等)后付至合同金额的100%。(付款时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4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货到开箱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最终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设备运行完好,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 经济法律纠纷等)后付至合同金额的100%。(付款时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麓山支行(长沙昌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805890104002187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到货,或以甲方通知的交货时间为准,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交货地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投标文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投标文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投标文件 (6)履约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需完成设备的校准报告以及性能验证报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验收过程产生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 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 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 5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6投标文件作为邀约的一部分,同时视作供货内容依据。 7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的产品安装地。 8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将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进行逐一验证,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 一律拒收;并可终止合同执行。发现有虚假响应者,将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9因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0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2、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组长,验收人员由采购人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家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5、验收前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等,提供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等。6、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逐条验收。7、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一、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四、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采购需求中约定。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赔偿费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二从货款中直接扣除作为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详见附件)约定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 日内无条件更换、修理直至符合要求。若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或经两次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或相应部分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一方在另一方遭受不可抗力而中断履行、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中止履行或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己方义务而不对另一方构成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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