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关于《<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株洲市 发布日期: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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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株洲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联系电话:***,联系人:***
2. 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建国路110号(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6月3日。
 
附件:《<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关于《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醴应急发〔202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7月31日印发施行。为进一步增强奖励标准的可操作性,精准打击不同类型非法违法行为,经研究,现对《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第十六条调整内容如下:
(一)第十六条第一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视情况奖励50-300000元”调整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视情况奖励100-300000元”。
(二)第十六条第三项:“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奖励1000-20000元”调整为“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奖励5000-50000元”。
(三)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调整为“非法运输储存普通烟花爆竹(不含高危爆炸品)”。
(四)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点:“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予以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给予5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奖励。”调整为“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予以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给予100-500元奖励”。
二、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事项及奖励标准补充内容如下:
(一)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最高奖励300000元;
1.举报非法和药、装药,“一条龙”非法作业等涉裸药工序的非法生产行为的。依据非法生产规模大小,奖励150000-300000元;
2.举报有证企业生产“湘30”、“雷鸣”、“大西炮”、“战神”等违禁产品行为的。依据违禁产品的危害性与生产量大小,奖励
200000-300000元;
3.举报有证企业转包分包、非法下单的。依据分包性质(是否分包给无证生产者)及非法下单次数与数额,奖励100000-200000元;
4.举报原材料企业非法销售导致流入非法生产领域行为的,依据原材料类别(是否涉药)和销售数量,奖励100000-200000元;
5.举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监管人员参与非法生产、充当非法生产“保护伞”行为的。被举报人员为科级干部以下的奖励
10000-50000元,被举报人员为科级干部及以上的,奖励50000-100000元。
(二)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奖励20000-100000元:
1.举报非法运输黑火药、亮珠(药柱)、引火线、哨响等危爆物品。依据危爆品数量多少,奖励20000-100000元;
2.举报非法储存、买卖黑火药、亮珠(药柱)、引火线、哨响等危爆物品的。依据危爆品数量多少,奖励20000-100000元。
(三)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奖励5000-50000元:
1.非法运输、储存普通烟花爆竹(不含高危爆炸品),数量较少、价值低于50000元的,奖励5000-10000元;
2.非法运输、储存普通烟花爆竹(不含高危爆炸品),数量较大,价值在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奖励5000-50000元;
3.非法运输、储存普通烟花爆竹(不含高危爆炸品),数量巨大,价值超过500000元的,奖励50000元;
4.在有证企业厂区外加工无裸露药物的烟花爆竹小产品成品、半成品的,奖励10000元;
5.供应商销售非药物原材料(鞭炮烟花辅材)给非法生产者的,奖励30000元。
三、附则
本规定自202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醴应急发〔2025〕8号)保持一致。本规定施行后,《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醴应急发〔2025〕8号)第十六条同时废止;除第十六条外,该办法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举报事项,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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