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浏阳市农田建设事务中心浏阳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培肥(有机肥)(东南片区)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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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浏阳市农田建设事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浏阳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培肥(有机肥)(东南片区)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货物类合同预览
浏阳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培肥(有机肥)(东南片区)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305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农田建设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行政中心附四栋2楼6222室 供应商(乙方): 湖南百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普迹镇书院村益元小区罗家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培肥(有机肥)(东南片区)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模式。2.1产品运输、保险服务2.1.1乙方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转运、装卸及现场搬运等。2.1.2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送货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等。2.2货物质量及说明2.2.1乙方提交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资料。2.2.2乙方提供产品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资料。 3.质量要求 (1)外观要求:外观均匀,粉状或颗粒状,无恶臭。目视、鼻嗅测定。(2)技术要求:商品有机肥料执行农业部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525-2021)。(3)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4)有机肥料成用覆膜编织袋或塑料编织袋衬聚乙烯内袋包装。每袋净含量50kg、40kg、25 kg、10kg,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0kg、40.0kg、25.0kg、10.0k8。产品包装规格也可山供需双方协商,按双方合同规定执行。(5)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通用名称,商标、包装规格、净含量、主要原料名称(质量分数>5%,以鲜基计),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及单一养分含量、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批号或生产日期,肥料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等,建议标注二维码。其余按照GB18382的规定执行。(6)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标明值。当产品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2.0%时进行标注。(7)杂草种子活性的标明值。应注明产品中杂草种子活性的标明值。(8)产品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或添加成分。(9)若加入或标含有其他添加物,生产者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添加物安全有效。应标叨添加物的名称和含量,不得将添加物的含量与养分相加。(10)有机肥料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4.售后服务 (1)整体项目质保期为壹年,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质保期内出现撒施不均匀、排水不畅等情况,均需无条件免费上门进行服务。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3)对所投产品使用人员进行宣传和技术培训,主要包括产品贮存与使用方法等方面培训。(4)售后服务:乙方必须提出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售后服务服务方案。(5)技术支持 5.1 项目实施期间提供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5.2 重要农业生产时期、节假日须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其他要求 (1)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前将乙方有机肥产品按时按量运送到甲方指定的项目区地点。(2)乙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要保质保量并及时供货。(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甲方采购定单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更换成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且不能提出异议。(4)因货物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运输装卸货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货物受损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5)本项目所产生的的所有检测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商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799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完成撒施任务面积的100%并经采购方、监理确认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799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竣工验收合格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百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01020000000211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2026年5月31日前货到指定地点并撒施到田,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产品抽样送检,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生效后,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抵项目指定地点后,农田建设事务中心、镇、村(社区)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随机抽取并送到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样品质量代表该批次货物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若检验不合格,按合同约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交付服务及售后服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数量、金额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7.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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