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古丈县白溪关锰渣库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一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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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古丈县茶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古丈县白溪关锰渣库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一期)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投诉人信息
投诉单位: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古丈县茶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分类1:开标活动
投诉事项: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
投诉内容:一、我方三项业绩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方提交的三项已完工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业绩如下:八钢公司含锌尘泥综合利用项目(EPC)(2021年7月):处理对象为含锌尘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回转窑脱锌工艺,配套烟气脱硫、除尘、废水循环系统,执行《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环保标准。特别说明:本项目为非招标项目,不存在中标通知书,甲方不得以没有中标通知书为由否定该业绩。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提铁减锌回转窑项目(2020年12月):处理对象为冶炼尘泥,采用回转窑还原+余热锅炉+表冷+布袋收尘工艺,排放浓度≤10mg/Nm³、SO₂≤35mg/Nm³,属典型环保工程。山西晋钢固废处理提铁减锌项目:处理对象为除尘灰,采用水洗除盐+回转窑还原+脱硫工艺,配套除尘、脱硫、废水零排措施。上述业绩处理对象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实现固废资源化利用(回收氧化锌、窑渣返烧结),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均配套完善的环保设施,排放指标达国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利用”及“环保工程”的要求。二、废标理由“关键信息不一致”不能成立评标委员会认定我方“填报的关键信息(时间、主体、类别、规模等)与附件证明材料不一致”。我方认为:招标文件并未规定任何形式的信息差异均构成否决投标。废标理由所引条款通常适用于关键信息缺失或虚假,而非表述方式的细微差异。我方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实质一致,如存在差异仅为项目名称简称、日期格式、单位换算等非实质性差异,不影响对业绩真实性、有效性的判断。评标委员会未给予我方澄清说明的机会,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消极处理异议,严重违反程序正义我方依法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后,对方既未正面驳回我方诉求,也未给出任何实质性答复,采取消极回避、拖延推诿的态度。这种既不依法依规处理异议、也不履行答复义务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的强制性规定。我方严正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必须立即就我方异议内容作出明确、书面的实质性答复,不得以沉默或含糊其辞的方式变相剥夺我方的合法投标权利。否则,我方将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四、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或方法否决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澄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五、综合结论本项目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锌尘泥)为原料,通过环保工程设施进行资源化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我方提供的三项业绩完全符合这一逻辑。评标委员会以“关键信息不一致”为由否决我方投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评审标准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消极处理异议,进一步加剧了程序不公。恳请招标人及监督机构依法重新评审我方投标文件,恢复我方有效投标人资格。
投诉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或方法否决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澄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相关请求:
1.请求招标人依法重新评审我方([公司名称])在“古丈县白溪关锰渣库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一期)”项目中的投标文件。
2. 请求确认我方提交的业绩满足招标文件对资格评审的要求,撤销对我方“否决投标”的决定。
3. 请求依法恢复我方的有效投标人资格,并纳入后续中标候选人排序或重新评审程序。
4 处理质疑事宜期间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诉单位: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古丈县茶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分类1:开标活动
投诉事项: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
投诉内容:一、我方三项业绩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方提交的三项已完工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业绩如下:八钢公司含锌尘泥综合利用项目(EPC)(2021年7月):处理对象为含锌尘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回转窑脱锌工艺,配套烟气脱硫、除尘、废水循环系统,执行《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环保标准。特别说明:本项目为非招标项目,不存在中标通知书,甲方不得以没有中标通知书为由否定该业绩。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提铁减锌回转窑项目(2020年12月):处理对象为冶炼尘泥,采用回转窑还原+余热锅炉+表冷+布袋收尘工艺,排放浓度≤10mg/Nm³、SO₂≤35mg/Nm³,属典型环保工程。山西晋钢固废处理提铁减锌项目:处理对象为除尘灰,采用水洗除盐+回转窑还原+脱硫工艺,配套除尘、脱硫、废水零排措施。上述业绩处理对象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实现固废资源化利用(回收氧化锌、窑渣返烧结),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均配套完善的环保设施,排放指标达国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利用”及“环保工程”的要求。二、废标理由“关键信息不一致”不能成立评标委员会认定我方“填报的关键信息(时间、主体、类别、规模等)与附件证明材料不一致”。我方认为:招标文件并未规定任何形式的信息差异均构成否决投标。废标理由所引条款通常适用于关键信息缺失或虚假,而非表述方式的细微差异。我方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实质一致,如存在差异仅为项目名称简称、日期格式、单位换算等非实质性差异,不影响对业绩真实性、有效性的判断。评标委员会未给予我方澄清说明的机会,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消极处理异议,严重违反程序正义我方依法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后,对方既未正面驳回我方诉求,也未给出任何实质性答复,采取消极回避、拖延推诿的态度。这种既不依法依规处理异议、也不履行答复义务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的强制性规定。我方严正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必须立即就我方异议内容作出明确、书面的实质性答复,不得以沉默或含糊其辞的方式变相剥夺我方的合法投标权利。否则,我方将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四、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或方法否决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澄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五、综合结论本项目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锌尘泥)为原料,通过环保工程设施进行资源化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我方提供的三项业绩完全符合这一逻辑。评标委员会以“关键信息不一致”为由否决我方投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评审标准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消极处理异议,进一步加剧了程序不公。恳请招标人及监督机构依法重新评审我方投标文件,恢复我方有效投标人资格。
投诉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或方法否决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澄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相关请求:
1.请求招标人依法重新评审我方([公司名称])在“古丈县白溪关锰渣库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一期)”项目中的投标文件。
2. 请求确认我方提交的业绩满足招标文件对资格评审的要求,撤销对我方“否决投标”的决定。
3. 请求依法恢复我方的有效投标人资格,并纳入后续中标候选人排序或重新评审程序。
4 处理质疑事宜期间暂停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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