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城市管理交通隔离设施事务中心)租赁办公和仓储场所项目(2025-2028年)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城市管理交通隔离设施事务中心)租赁办公和仓储场所项目(2025-2028年)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城市管理交通隔离设施事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租赁办公和仓储场所项目(2025-2028年)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租赁办公和仓储场所项目(2025-2028年)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804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091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大道东9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租赁办公和仓储场所项目(2025-2028年)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房屋分布:拟租赁的房屋须包含办公用房、服务用房、食堂、警卫用房(传达室)、设备用房、仓储用房、停车场地。须满足编制41名工作人员办公,有独立的传达室、食堂,容纳50人会议室。 2、房屋面积:租赁场所面积数符合上述表格要求,提供国土证或产权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地点:须在长沙市主城区(东至红旗路、南至湘府路、西至绕城高速、北至北二环)。 4、公共交通:须满足基本出行要求。 5、装修现状:按甲方的业务功能布局需求和装修质量要求,整体屋面不漏水,外观整洁,仓库地面硬化、平整,办公区域室内白墙,地面瓷砖铺贴,地面硬化能满足大型车辆的停放需求。 6、配套停车位:满足甲方的停车需求,满足大型车辆(扫雪车、排水车、雾炮车、清扫车等)及办公用车小轿车的停放和出入。 7、标志标识设置:可在楼栋顶层和大门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甲方单位名称等标志标识。 8、仓库:满足甲方采购的物资存储要求。 9、场地内部要求:乙方提供的租赁场地内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符合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及甲方需求,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租赁场所有改造需求,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相应改造。 2.人员配置要求 无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1、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结算方式: (1)付款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合同年度租赁服务费用为***.00元,合同签订后,租赁期满6个月,甲方支付年合同金额的50%;租赁期满12个月,甲方对乙方租赁服务验收合格且乙方无违约情形的,甲方支付年合同金额剩余的50%。每次付款前60日,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提出合同约定实际金额以外的其他任何价款。因本合同资金为财政资金,因政策因素财政拨款未能到位导致付款延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 (3)如在合同期内,乙方发生买卖、赠予、抵押、质押等行为,需按法律规定提前告知甲方,并且乙方需保证三年服务期限内乙方的买卖、赠予、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得影响甲方租赁房屋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4)本项目费用采取包干方式,含租金、税金等全部费用,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市场价格变动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费用超支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如乙方采取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缩减开支以谋取利益或避免超支的,则应当退还对应部分费用或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 (5)乙方应尊重甲方使用自主权,不得对甲方正常合理使用该场地进行干扰和妨碍,不得干扰甲方正常开展工作。 (6)乙方保证本合同租赁房产状况完好,可满足甲方租赁用途且不属于违章建筑。租赁期内,甲方对该场地拥有合理使用权和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进出自主权。 (7)租赁期内,如因乙方的责任或过错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例如失职管理引起火灾、人员进出管理不到位造成物品失窃等),均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81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租赁期满6个月,甲方支付年合同金额的50%;乙方须于付款前60天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给甲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81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租赁期满12个月,甲方支付年合同金额剩余的50%。乙方须于付款前60天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82010100000235565) 3.预付款保函: 否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2-08 —— 2026-12-07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的,检测费用由乙方垫付,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实际承担检测费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 2.若因甲方指示乙方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侵权,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如双方在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面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甲方及甲方授权的管理方的指导监督。 5.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要求实施项目,履行承诺,保证质量。 6.乙方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监管和评估,并向第三方提交监管和评估所需的所有项目信息和资料。 7.乙方应主动接受并配合甲方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项目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办公用房及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9.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全部租赁场所及场地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该场所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司法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且完全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所有服务要求。 10.租赁期内,除因甲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外,租赁场所主体结构、屋顶、外墙、公共区域及乙方提供的固定设施的维修、维护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开始维修。因维修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相应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11.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公共部分的安全、消防及卫生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及长沙市相关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甲方人员、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所交付甲方使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项,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因租赁物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或质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第二条约定的服务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 5.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1)擅自中断供水、供电或其他服务超过24小时的; (2)租赁物因乙方原因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处置,导致甲方无法继续使用的; (3)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或违反其在投标文件及本合同中所作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 (4)乙方存在其他违法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 6.本合同所称甲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7.甲方因政策原因、上级指令等需要终止合同的,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后即可终止。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成本补偿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项目并追回已付项目经费、项目荣誉和奖励。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实行一年一签。首年合同期满前,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双方应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年租金保持不变。若乙方无故拒绝续签或提出涨价要求,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依据第十条追究其违约责任。 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符合本合同全部约定的租赁场所交付甲方。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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