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临澧县2025年惠民惠农“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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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常德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临澧县2025年惠民惠农"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名称 | “一卡通”系统发放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简称(四字摘要) | 政策依据 | 资金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解答电话 | 备注 |
| 1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11964 元-131880元/年 | 0736-5559166 | |
| 2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军残护理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 当地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30%、40%、50% | 0736-5559166 | |
| 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 31968元、34956元、41856元/年 | 0736-5559166 | |
| 4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27601元、26761 元、26401元/年 | 0736-5559166 | |
| 5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828元/年 | 0736-5559166 | |
| 6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烈子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投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8772元/年 | 0736-5559166 | |
| 7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农退士兵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1954年 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720元×服役年限/年 | 0736-5559166 | |
| 8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优抚丧葬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生前抚恤金标准的 6个月或 12个月 | 0736-5559166 | |
| 9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 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 军残食补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1〕143号) | 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乡残疾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发放伙食补助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因伤口复发住院治疗的在乡残疾军人 | 15 元/天 | 0736-5559166 | |
| 10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优抚价补 |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 号)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10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最低标准 20 元/人/月,当地城市低保 | 0736-5559166 | |
| 11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 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 号);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湘残维字〔2023〕3 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 动 车 国 家 标 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260元/年 | 0736-5824191 | |
| 12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创业扶持 | 1.《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 号)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 号)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 号)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三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 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 20000元 | 0736-5824191 | |
| 13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扶残助学 | 1.《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投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号) | 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了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 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 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 4000 元/人,本科学生5000 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 0736-5824191 | |
| 14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评定补贴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残疾评定补贴 | 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 元/人 | 0736-5824191 | |
| 15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补贴 | 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补贴 | 照护补贴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湘残联字〔2024〕13 号) | 用于资助困难重度残疾人 | 入住集中照护机构的困难重度残疾人 | 对享受单人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 500 元/月,对整户纳入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 800 元/月 | 0736-5824191 | |
| 16 | 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救灾资金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企〔2020〕52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 号)有关规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因素分配的主要灾情指标: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因旱涝需生活救助人口、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人口、遇难人员家属慰问等 | 0736—5552768 | |
| 17 | 县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生住院 | 《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湘计生协发〔2024〕3 号 ) | 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 50 天。个别特殊情况,因重病大病实际住院超过 50 天的,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协集体研究批准,可以延长补贴天数,但最高不超过 90 天 | 0736-5808052 | |
| 18 | 县卫健局 | 独生子女保健费(财政筹资对象)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保健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2.《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6号)3.《湖南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7号) | 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区)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区)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区)户籍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区)户籍居民。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須为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值居民。3、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4、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5—20元/户/月 | 0736-5808069 | |
| 19 | 县卫健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奖扶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2.《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3]4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可以申报农村奖扶:一是本人为农村居民;二是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收养)子女;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月1日)出生,年满 60 周岁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0736-5808069 | |
| 20 | 县卫健局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独奖励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 每人每月80元 | 0736-5808069 | |
| 21 | 县民政局 | 低保金 | 城市低保金 | 城市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6-5824392 | |
| 22 | 县民政局 | 低保金 | 农村低保金 | 农村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6-5824392 | |
| 23 | 县民政局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市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城市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6-5824392 | |
| 24 | 县民政局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村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农村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6-5824392 | |
| 25 | 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城低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低保对象 |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力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6-5824392 | |
| 26 | 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农低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低保对象 |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6-5824392 | |
| 27 | 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 城边临补 |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 号)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拉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边缘人口 |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6-5824392 | |
| 28 | 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 农边临补 |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 号)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边缘人口 |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6-5824392 | |
| 29 | 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城困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特困人员 |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异,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6-5824392 | |
| 30 | 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农困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特困人员 |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力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6-5824392 | |
| 31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 | 城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城市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6-5824392 | |
| 32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 | 农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农村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6-5824392 | |
| 33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城市特困照料护理费 | 城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6-5824392 | |
| 34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农村特困照料护理费 | 农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 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6-5824392 | |
| 35 | 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 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 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教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1、城乡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建档立卡贫困户;4.困难残疾人;5、低保边缘群体;6、监测对象:7、孤儿 | 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子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 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0736-5824392 | |
| 36 | 县民政局 | 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 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 精简退职 | 1.《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教发〔2007〕1号) | 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 目前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100元 | 0736-5824392 | |
| 37 | 县民政局 | 电费补贴 | 困难群众家庭用电优惠减免 | 电费补贴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2〕107号) | 电费补贴 | 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分散供养对象 | 每户每月减免10千瓦时(现行基准电价为0.588元/千瓦时) | 0736-5824392 | |
| 38 | 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补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入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族人 | 100元/人·月 | 0736-5824392 | |
| 39 | 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活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族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上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低保人员、低收入或其它困难人员 | 100元/人·月 | 0736-5824392 | |
| 40 | 县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常办〔2012〕7号《关于实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加强老年医疗运动保健工作的通知》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 具有临澧县户籍,且满足90-99周岁的老人 | 每人每月100元 | 0736-5824391 | |
| 41 | 县民政局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 | 常民发〔2025〕15号《关于保障我市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 具有临澧县户籍,且满足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 每人每月600元 | 0736-5824391 | |
| 42 | 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 | 养老救助 | 《湘民发〔2025〕2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0736-5824391 | |
| 43 | 县民政局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孤儿助学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 为18岁以上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发放助学金 | 18岁以上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 | 每人每年1万元 | 0736-5824392 | |
| 44 | 县民政局 | 孤儿生活补助 | 孤儿生活补助 | 孤儿生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2.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9〕26号) 3.《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4.《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 5.《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0号) | 发放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全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12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 0736-5824392 | |
| 45 | 县民政局 | 孤儿价格临时补贴 | 孤儿价格临时补贴 | 孤儿价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发放孤儿价格临时补贴 | 全县孤儿 |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异,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6-5824392 | |
| 46 | 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 事儿价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 全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异,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6-5824392 | |
| 47 | 中共县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工资 | 1.《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2.《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0〕4号) | 对村干部发放的报酬 | 现任的村干部 | 由县一级决定 | 0736-5829915 | |
| 48 | 中共县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离村补贴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对正常离任村干部进行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由县一级决定 | 0736-5829915 | |
| 49 | 中共县委组织部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干养老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透知》(湘组〔2019〕55号) | 对现任的村主干购买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 村主干 | 每人每年 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 元 | 0736-5829915 | |
| 50 | 县农业农村局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交通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 交通补助 | 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可由各县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省外 400元/人,省内 200元/人) | 0736-5802160 | |
| 51 | 县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 | 就学补助 | 就学补助 | 1.《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2.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就学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 每生每年3000 元 | 0736-5802160 | |
| 52 | 县农业农村局 | 公益岗位补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公岗补贴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 公岗补贴 | 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540元/人/月 | 0736-5802160 | |
| 53 | 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 出租油补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 号) | 出租车油补 | 出租车司机 | 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6-5824446 | |
| 54 | 县交通运输局 |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菅部分) | 道路油补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 号) | 农村道路客运油补 |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6-5824446 | |
| 55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省级提标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省级提标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报废提标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5年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提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函〔2025〕373) | 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省级提标补贴 | 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省级提标补贴 | 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车辆所有人将申请报废更新补贴资料提交至车辆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符合提前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货车,给予每台车 6840 元/辆 | 0736-5824446 | |
| 56 | 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各地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各地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 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 | 0736-5822883 | |
| 57 | 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 | 耕地地力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 69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广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结余资金和双季稻种植面积进行测算 | 0736-5822883 | |
| 58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 |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4〕88号) | 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主体进行补贴,提升我省农机化水平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购机金额的30%-35% | 0736-5822619 | |
| 59 | 县农业农村局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稻谷补贴 | 《湖南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财建〔2024〕15 号) | 维持我国稻谷生产水平和稻谷种植者收益的基本稳定,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基本口粮供应 | 省内合法耕地上的水稻实际生产者 | 省级根据资金总额统一测算分配。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地水稻生产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基础上,可采取提高补贴标准的方式对优质稻种植者、早稻种植者(含早稻集中育秧)、实行订单(含储备订单)生产的种植者、适度规模经营者额外增加补贴,但增加补贴部分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 30% | 0736-5822883 | |
| 60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 生猪调出 | 1.《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1〕 13号)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生猪产业链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中的养殖户 | 由县级具体制定 | 0736-5822609 | 生猪调出大县资金用途较广、补贴对象有企业,也有小部分养殖户,其中到人到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资金通过其他政策允许的方式发放 |
| 61 | 县农业农村局 |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 |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 | 劳务补助 |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 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 | 村级动物防疫员 | 人均5000元/年左右 | 0736-5822609 | |
| 62 | 县农业农村局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先打后补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农发〔2022〕85号 | 逐步实施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提高强制免疫效果 | 符合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 | 无固定标准。2023 年-2025年,根据省级当年公布的补助标准下达 | 0736-5822609 | |
| 63 | 县农业农村局 | 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生猪无害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21〕27号) | 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者 | 无固定标准,根据中央下达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不超过我省指导标准下达。(我省指导标准: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70元;体长 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80元。无害化收集处理系统不能覆盖、经批准进行分散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30元;体长 50 厘米以上,每头补助40元) | 0736-5822609 | |
| 64 | 县林业局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非国保护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 | 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 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0736-5899856 | |
| 65 | 县林业局 | 造林补助 | 造林补助 | 造林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 171号) | 用于中央财政造林任务的补助 | 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0736-5899856 | |
| 66 | 县林业局 |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 |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 | 森林提质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 用于中央财政 森林质量提升任务的补助 | 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0736-5899856 | |
| 67 | 县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新一轮退积还林补助 | 新退耕林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2.《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 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 | 农户 | 1700元/亩,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第6-10年100元/亩 | 0736-5899856 | |
| 68 | 县林业局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骨补助 | 退耕抚育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 用于中央财政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 农户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 0736-5899856 | |
| 69 | 县林业局 | 护林员管护补助 | 护林员管护补助 | 护林补助 | 《临澧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 用于护林员管护补助 | 护林员 | 每人每年6000元 | 0736-5899856 | |
| 70 | 县水利局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连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3〕14号) | 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0736-5899101 | |
| 71 | 县水利局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补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学年补助 4000元,建档立卡脱贫户补助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 0736-5899101 | |
| 72 | 县水利局 | 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移民培训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自费完成相关技能培训,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的水库移民 | 每人每证补助 3000 元,适带补助证书详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及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0736-5899101 | |
| 73 | 县水利局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 移民个补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皆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5〕18号)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补助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0736-5899101 | |
| 74 | 县水利局 | 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费 | 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费 | 避险解困 | 《湖南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团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20〕2号) | 对大中型水库困难移民避险搬迁建(购)房进行扶助 | 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大中型水库移民 | 进县城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 | 0736-5899101 | |
| 75 | 县水利局 | 移民产业奖补 | 移民产业奖补 | 移民产补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移民产业扶持的指导意见》(湘水发〔2021〕15号) | 移民产业开发补助 | 进行产业开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0736-5899101 | |
| 76 | 县水利局 | 移民高中助学 | 移民高中助学 | 移高助学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8 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于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高中助学 | 考上全日制普通高中的移民独生于女户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困难家庭的子女 | 视困难程度在高中三年的学习阶段予以适当扶助,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 1000 元 | 0736-5899101 | |
| 77 | 县水利局 | 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计生困难冢庭助学 | 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计生困难家庭助学 | 移大助学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8 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大学助学 | 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于女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困难家庭 | 每人2000-3000 元 | 0736-5899101 | |
| 78 | 县水利局 | 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 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 计生特困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 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移民家庭 | 每户扶助1000元 | 0736-5899101 | |
| 79 | 县水利局 | 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 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 大病救助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 大病特殊贫困移民中的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 | 每户不超过4000元 | 0736-5899101 | |
| 80 | 县水利局 | 困难移民扶助金 | 关爱困难移民 | 困难移民 | 水库移民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 | 困难移民 | 年底救助困难移民家庭 | 每户不超过3000元 | 0736-5899101 | |
| 8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补助 | 危房改造 | 1.《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21〕113号) | 住房保障支出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任的其他脱贫户 |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 0736-5822803 | |
| 8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 1.《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 号)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 号)3.《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25〕1 号) | 住房保障支出 | 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或人员 |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地产市场状况、保障对象自身条件和需求等,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 0736-5891699 | |
| 83 | 中共县委宣传部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提标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0〕398号) | 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120元/月,150元/月,180元/月 | 0736-5891899 | |
| 84 |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 两癌救助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财行[2021]384号) | 发放两癌救助金 | 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 | 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 0736-5822889 | |
| 85 | 县妇女联合会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 两癌救助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财行[2021]384号) | 两癌救助金 | 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 | 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同一对象不得重复发放 | 0736-5822889 | |
| 86 | 县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贫困生补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 | 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0736-5555791 | |
| 87 | 县教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家困幼园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 每生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7.5%。 | 0736-5555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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