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事故高发单位工伤预防专项培训标段2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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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事故高发单位工伤预防专项培训标段2政府采购合同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事故高发单位工伤预防专项培训标段2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922000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星鹏应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金星北路一段22号恒晟世贸商厦8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事故高发单位工伤预防专项培训标段2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开展摸底调研和隐患排查 服务机构对260家事故高发、频发或风险高的工伤预防重点单位(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要前往相对应的事故高发用工单位)开展一次调研摸底和隐患排查工作,并根据工作成果建立一企一档。 1.调研摸底。调研260家单位近一年以来工伤事故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工伤事故风险(重点部位、岗位)、一会三卡落实情况,为单位建立体检诊断情况“一企一档”。 2.隐患排查。根据摸底情况,对260家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安全工程师根据检查情况出具隐患排查报告,进行隐患整改技术指导,指导改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高工伤事故预防能力。 (二)一会三卡提质 1.编制优秀“三卡”模板:精准筛选10个具有代表性的岗位类别(需经甲方审核确认),针对其岗位的工作特性、风险点分布、操作流程及安全要求,编制“三卡”模板,并配以编制说明,供企业参考,帮助企业快速掌握“三卡”使用方法。 2.班前会示范视频录制:聚焦5个不同行业(需经甲方审核确认),精准把握每个行业班前会的核心需求和关键环节,录制班前会示范视频,每个示范视频需完整呈现班前会全流程,内容需突出行业特色,助力各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开展班前会工作。 3.“一会三卡”实施现状抽查:服务公司在260家单位中随机抽取50家企业作为样本,派遣专业安全工程师前往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一会三卡”落实情况,收集这些企业“一会三卡”相关信息,并形成详细的信息汇总表。 (三)开展工伤预防教育培训 派遣讲师送训进企业。派遣讲师到260家单位开展工伤预防教育培训,结合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和常见工伤事故预防等知识讲解,提升员工安全意识,营造“单位安全我有责,我的安全我负责”的良好氛围。对不具备线下培训场地的企业,可以组织线上培训。 (四)开展重点企业百日“零工伤”,为安全加油活动 组织全市重点企业开展以“百日‘零工伤’,为安全加油”为主题的工伤预防专项活动,鼓励企业实现连续100天内无工伤事故发生的目标。发动至少70家事故高发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由其对应的若干用工单位代替)或车间,向社会征集不少于30家企业或车间参与活动。总参与单位不少于100家,类型可以视实际情况调剂。派专人管理百日零工伤企业(车间)加油群,持续宣传,打气。对每一个达标企业(车间),事故下降幅度大的企业(车间)给予不多于1000元(或同等价值物资)的奖励,总奖励预算不超过25000元。利用照片和视频记录参与单位坚持的过程,最终制作成3分钟左右的纪录视频(可切分两到三个小视频)。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分别在长沙市4个市辖区县(市)各选取1家工伤预防重点企业,由服务单位指导企业开展4次应急演练(服务单位提供策划方案、演练脚本,演练场地及物料由企业提供),同时组织同类企业进行观摩学习,熟悉演练流程和环节,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应急处置的技巧与方法,从而切实提高自身的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梳理4次应急演练经验成果,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演练组织方法、风险预判要点、处置流程规范及常见问题解决方案,制作应急演练示范视频,为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供参考范本。 (六)企业约谈 派遣安全工程师配合人社部门对频繁上榜的企业进行约谈(负责4个区县市),不少于8次,从专业角度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提高企业重视程度,降低工伤事故率。 (七)工伤预防宣传系列活动 1.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一次工伤预防宣传活动。包括活动策划、现场布置、活动组织及执行。 2.定制发放200份工伤预防宣传品,每份不少于5种品类。 3.精选50例经典工伤事故,深度剖析事故报告,提炼核心要点,汇编成“身边事、要重视、需警惕”系列文字资料,通过线上传播,为相关企业敲响安全警钟,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4.挖掘、提炼一系列具有行业特色的“工伤预防小妙招”,形成相应的文字材料,进行宣传推广。 5.针对已经开展的工伤事故预防落实工作做深入剖析和思考,提炼包括经验和方法,提交2篇宣传作品,分享成功实践经验,并通过长沙晚报、湖南日报、潇湘晨报、红网等媒体或报刊途径进行传播。 6.工伤预防月报。项目实施期间,服务公司项目团队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每月编制一期工伤预防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不限于工伤事故分析、区县工伤预防评价、区县工伤预防亮点等。通过反映区县工伤预防实施现状和成效,为工伤预防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依据,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持续改进。 2.人员配置要求 无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分三次付款。第1次支付金额为834600元,占合同金额的50%(说明: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2次支付金额最高为417300元,占合同金额的25%(说明:第二次付款于第一次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支付,260家单位整体工伤事故下降率达到4%(含)及以上,支付合同金额的25%,工伤事故下降率低于4%,支付合同金额的20%)。第3次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剩余款项(说明:第三次付款于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进行结算,260家单位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4%以下,扣除合同金额的20%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4%(含)-8%(含)扣除合同金额的10%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8%以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如第二次付款有扣款,但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8%以上,可在第三次付款时补足,累计支付全部合同金额,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考核规则:分为两个考核周期,第一个考核周期为2025年11月-2026年4月,第二个考核周期为2026年5月-2026年10月。考虑到企业规模增长或减少,为避免对2025-2026年重点企业同比去年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8%的目标造成影响,特提出以下计算方法。在服务过程中,如有企业倒闭或退出,经双方协商后新增其他企业进行替补。 工伤事故下降率=(a/A-b/B)÷a/A×100%,其中:a为260家单位考核周期内上年度同期的工伤事故上报总数,A为260家单位考核周期上年度同期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b为260家单位考核周期工伤事故上报数,B为260家单位考核周期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最终工伤事故下降率=两次考核的平均结果。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八方支行(湖南星鹏应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18058701040003802)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28 —— 2026-11-2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6.1.本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或提交的服务方案、服务产品等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 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或交付的项目成果由其自行完成或已经取得第三方合法完整授权,无侵害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甲方的审查并不意味甲方对乙方的成果等承担法律责任,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按相关标准要求改正,提升服务质量。如乙方拒绝改正或逾期改正或改正未达到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支付余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及其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所有信息和与培训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或资料。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信息经有权方披露成为公开信息前,乙方均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而失效。 5.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购买相关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1 服务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3.1.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有瑕疵的,甲方可以选取下列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 ①根据服务质量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按本合同质量要求约定的考核方式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 ②根据服务质量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延长乙方的服务期限; ③乙方结束服务,甲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的服务,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其他索赔方式。 3.1.2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进行答复,甲方选取的索赔方式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3.2 延迟服务的违约责任。 3.2.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费用。 3.2.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或逾期交付项目成果,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同时乙方仍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 3.2.3 甲方在延误期内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费用。如在延误期内甲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若不遵守保密义务,擅自泄露相关保密信息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须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还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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