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市本级砂石料实物储备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长沙市 发布日期: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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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智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市本级砂石料实物储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货物类合同预览

市本级砂石料实物储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918001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市政府二办公楼12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长重海佳码头装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12号销售中心1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本级砂石料实物储备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卵砾石 黏土、砂石 采购58478.40吨卵砾石,并且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按规范和要求堆垛,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1 ***.4
 合计金额小写: ***.4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柒拾万零伍仟伍佰柒拾肆元肆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卵砾石分项价格明细表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卵砾石

5mm~100mm
长重海佳
(长沙)
20000
37
740000.00
望城区
运输费
14
280000.00
装卸费
13
260000.00
2
卵砾石

5mm~100mm
长重海佳
(长沙)
12000
37
444000.00
开福区
运输费
9
108000.00
装卸费
13
156000.00
3
卵砾石

5mm~100mm
长重海佳
(长沙)
10000
37
370000.00
长沙县(星沙街道)
运输费
12
120000.00
装卸费
13
130000.00
4
卵砾石

5mm~100mm
长重海佳
(长沙)
6478.4
37
239700.80
长沙县(黄兴镇)
运输费
16
103654.40
装卸费
13
84219.20
5
卵砾石

5mm~100mm
长重海佳
(长沙)
10000
37
370000.00
宁乡市
运输费
17
170000.00
装卸费
13
130000.00
合计报价:叁佰柒拾万零伍仟伍佰柒拾肆元肆角整
***.4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一切费用,由于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及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为止。
3.质量要求
3.1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产品
名称
技术参数要求
1
卵砾石
1、数量:58478.40吨。
2、粒径:5mm~100mm之间的岩石颗粒。
3、材质:天然卵砾石。质地应致密坚硬,具有高度的耐水性、抗风化能力、无粘性。
4、容重:不小于1700kg/m3,含泥量:不大于5%,10mm~40mm粒径所占比例不小于80%。
5、乙方所供应的卵砾石应保证产品质量,并符合《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 297-2004)。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卵砾石送至指定储备地点,并负责装卸、现场搬运及按规范和要求堆垛等。

3.2项目实施要求
3.2.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①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各储备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按规范和要求堆垛等。
②储备地点:
序号
储备点
具体位置
砂石料分配量(吨)
1
望城区
茶亭镇苏蓼村新建组(苏廖垸堤委会附近)
20000
2
开福区
芙蓉北路一段569号(长沙市防汛物资仓库附近)
12000
3
长沙县
星沙街道捞刀河路90号(长沙县城市防洪站附近)
10000
4
长沙县
黄兴镇滨河路与东四线交叉口往东190米(长沙县敢胜垸管理所附近)
6478.4
5
宁乡市
双江口镇朱良桥村荷花咀组(宁乡市闸坝湖堤防管理所附近)
10000
合计
58478.40

③乙方须配备合规专用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装载机、吊装设备等),确保供货及时及高效安全作业。
④乙方运输到储备地点如因车辆或搬运时造成储备场地道路或设施等损坏,由乙方应负责恢复场地的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⑤乙方负责产品在储备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⑥乙方负责其派出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于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及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2质量保证
①乙方提供的产品应为未使用的产品,符合《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 297-2004)、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并保证在交货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②本项目质保期1年(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如因卵砾石本身质量不达标导致防汛抢险出现问题,乙方须无条件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乙方所交的产品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产品,乙方愿意更换产品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产品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④乙方须确保卵砾石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确保产品质量,保障甲方使用时不出现安全问题。如因卵砾石质量问题导致甲方使用时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售后服务
4.1乙方有专人负责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①乙方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电话‌,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对接。
②乙方保证技术支持电话接通率为100%。
③乙方防汛救灾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确保卵砾石安全正确使用,救灾及时。
4.2乙方售后服务保证措施:产品出现问题30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5.其他要求
5.1、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乙方需确保送货时限,如若超出甲方要求的送货期限,将按合同价款0.5%/天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超出交货期限3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产品全部运输、装卸、现场搬运、按规范和要求堆垛及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交付至采购单位指定储备地点。
5.2、结算方法
1)付款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货到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至合同金额的40%。
3)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甲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投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及自身情况进行承诺响应。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乙方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确保一切人员、场地物资的安全。若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乙方确保项目质量及装卸运输安全,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23344.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222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货到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至合同金额的40%。按分项价格,分项开具对应品名发票,卵砾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运输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装卸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丁字湾支行(湖南长重海佳码头装卸有限公司:810000325819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乙方需确保送货时限,如若超出甲方要求的送货期限,将按合同价款0.5%/天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超出交货期限3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专家参与验收的相关专家费、通勤费、食宿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产品
名称
技术参数要求
1
卵砾石
1、数量:58478.40吨。
2、粒径:5mm~100mm之间的岩石颗粒。
3、材质:天然卵砾石。质地应致密坚硬,具有高度的耐水性、抗风化能力、无粘性。
4、容重:不小于1700kg/m3,含泥量:不大于5%,10mm~40mm粒径所占比例不小于80%。
5、乙方所供应的卵砾石应保证产品质量,并符合《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 297-2004)。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卵砾石送至指定储备地点,并负责装卸、现场搬运及按规范和要求堆垛等。

2.储备点货物分配
序号
储备点
具体位置
砂石料分配量(吨)
1
望城区
茶亭镇苏蓼村新建组(苏廖垸堤委会附近)
20000
2
开福区
芙蓉北路一段569号(长沙市防汛物资仓库附近)
12000
3
长沙县
星沙街道捞刀河路90号(长沙县城市防洪站附近)
10000
4
长沙县
黄兴镇滨河路与东四线交叉口往东190米(长沙县敢胜垸管理所附近)
6478.4
5
宁乡市
双江口镇朱良桥村荷花咀组(宁乡市闸坝湖堤防管理所附近)
10000
合计
58478.40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产品全部运输、装卸、现场搬运、按规范和要求堆垛及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交付至采购单位指定储备地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1)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国家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 297-2004)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由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负责自行运离,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的双倍计,在结算时扣除;
(4)签署验收书后,项目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初验:
(1)卵砾石送到指定地点后,甲方检查数量、外观、规格等基本信息,如果卵砾石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提出退换货,并记录初验结果。
(2)卵砾石送到指定地点后,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由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合格的依据,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则该批次货物视为不合格品,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为合格产品。若乙方未能按时更换或累计出现2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终验:
(1)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
(2)甲方委托专业专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及检测报告等资料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若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将合同总标的额的20%作为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金,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产品及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性能说明、检测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由甲方存档。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检测报告、性能说明等文档的知识产权,在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甲方可无限期地使用这些文件用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目的。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中协调及业务配合工作。
5.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解决。
6.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涉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7.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终止合同后,乙方需在3日内撤离现场,并赔偿甲方重新采购的差价、工期延误损失等。不合格货物清运离场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未按时清离,甲方有权代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及仓储占用费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提供的产品应为未使用的产品,符合《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 297-2004)、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并保证在交货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5.乙方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确保一切人员、场地物资的安全。若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以合同总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不能交货的,赔偿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并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4.乙方逾期交货或质量存在问题(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等)造成防汛抢险事故的,除全额赔偿损失外,乙方需额外支付合同总额50%的惩罚性赔偿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将项目分包、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重新采购的差价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不进行成本补偿。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约定乙方不得向甲方人员行贿,否则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邓向阳 法定代表人: 向泽林

委托代理人: 邓向阳 委托代理人: 向泽林


附件列表:
招标正文 (10月).doc 市本级砂石料实物储备项目(第二次)2025.11.16(1).PDF 通用合同条款.doc 专用合同条款.doc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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