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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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51009003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 供应商(乙方):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 201-208 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大道与文源东路交会处西南角,分别为主办公楼、投融资中心、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重建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展示馆、雷锋大剧院、综治中心、望城市民文化广场,建筑面积 174834.32 平方米。老政府大院办公区域(雷锋东路 52 号),建筑面积 12672.69平米。区纪委监委谈话室(文源西路 20 号),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其他以现场实际勘探为准。 2.本项目服务期限为 3 年,合同一签三年。即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8 年 11 月 24 日止,合同金额13800220.56元/年,***.68元/3年。 3.提供行政中心区域和老政府大院办公区域及纪委监委谈话室的安全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维护、会务服务、综合管理等服务。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房屋本体的管理、维护和小修(含单次单品 500 元以内的材料费)。包括:楼盖、屋顶、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楼层管道井、车库等。 2.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维护和小修(含单次单品 500 元以内的材料费)。包括:泵房、化粪池,外围广场、空地、道路、沟渠、停车场等。 3.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和小修(含单次单品 500 元以内的材料费)。包括:电梯设备、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会议音响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避雷系统等。 4.公共家具管理、维护和小修(含单次单品 500 元以内的材料费)。包括:公共会场办公及会议桌椅、文件柜、茶水柜、沙发、茶几等。 5.安全生产、反恐防暴、秩序维护。包括:区域内值班、巡查和全方位安全监控(不含后勤服务中心楼内),区域内道路交通、车辆停放以及外来车辆的管理,重要活动的秩序维护,协助控制上(闹)访事件。 6.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会议室及大剧院、展示馆等场所会务服务。 7.行政中心区域、老政府大院办公区域、区纪委监委谈话室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及垃圾分类、清运。 8.化粪池清掏,除“四害”,行政中心外墙清洗。 9.区域内绿地、花草、灌木、园林的管理与养护。 10.主办公楼、投融资中心、档案馆大厅和电梯轿厢大理石晶面保养,水体水箱定期清洗。 11.协助专业公司对空调系统、道闸及门禁系统、消防系统、监控系统、会议系统、避雷系统、配电间、电梯、直饮水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及保养。配合零星维修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12.具体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甲方要求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 1.根据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及部分办公院落的实际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原则是精干高效、一专多能,合理配置人员。总岗位人数 225 人,其中,区行政中心 208 人,分别是管理员 8 人,维修维护 22 人,会务服务 19 人,安全管理 92 人(形象岗 11 人),环境卫生 57 人,绿化维护 10 人;老政府机关和纪委监委谈话点 17 人,分别是老政府机关安全管理 6 人,环境卫生 3 人,纪委监委谈话点安全管理 3 人,环境卫生 3 人,维修维护 1 人,绿化维护 1 人。主要管理骨干相对稳定,更换人员必须得到甲方认可。 2.具体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甲方要求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甲方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甲方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包干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2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3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3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3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3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3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按月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3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18.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凭考核结果进行验收核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有效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保利天悦支行(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44001450043052500407) 3.预付款保函: 否 具体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甲方要求执行。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25 —— 2028-11-24 五、服务地点 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和老政府大院办公区域及纪委监委谈话室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6.1甲方根据物业服务质量要求与乙方签订《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物业服务考核评分办法(暂行)》。 6.2乙方应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为甲方创造一个安全、宁静、整洁、舒适的办公、生活环境。乙方实行物业服务的标准必须达到《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物业服务考核评分办法(暂行)》90分以上,并达到招标文件、委托管理合同设定的有关要求。甲方定期对物业服务进行考核评比,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损失并赔偿违约责任。 6.3甲方根据《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区域物业服务考核评分办法(暂行)》,每月对乙方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延续下一年度服务;考核三次在90分以下(不含90分),则认定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于当年10月份开始组织第二次(3年期限)招标。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各物业项目使用人,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5.如乙方因严重管理不善不能履行约定责任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6.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7.审定乙方提出的年度费用预算、决算报告等,抽查物业服务经费的使用情况,一经抽查相关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到位。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的相关协调工作。 9.对物业服务进行考评考核,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规定实施奖罚兑现。 10.为乙方免费提供行政中心3-4间、老政府办公区域1-2间、纪委监委谈话室1-2间办公用房并提供必要的仓库及维修场所,办公管理和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其中水电费用为2400元/年。 11.依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12.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物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优质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10号)文件相关要求。 5.按甲方要求配齐物业服务所需的各类人员(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管理、工作职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具体服务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 7.接受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8.向甲方提交本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计划。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9.拟定物业服务费用概预算决算,甲方不定时抽查账务开支情况。 10.对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和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12.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要求。员工证件及证明材料应齐全,包括身份证、上岗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13.应按人社部门的政策给所有员工办好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种保险手续,费用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将员工社保的购买情况送甲方备案。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乙方所有人员的工作、生活、交通等一切安全责任和用工纠纷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乙方逾期不移交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15.整个行政中心区域及部分办公院落其它未明确但甲方认为应由乙方负责的日常维修、运营维护、绿化美化、卫生保洁、治安保卫、会务服务等工作,乙方均应无条件的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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