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航空枢纽片区战略规划研究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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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航空枢纽片区战略规划研究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长沙航空枢纽片区战略规划研究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40529007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9楼 供应商(乙方):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号楼116层16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航空枢纽片区战略规划研究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单价(元):***.00数量:1.00单位:项总金额(元): ¥***.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研究总报告。需分析用地、产业、交通、设施、风貌、行政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现状基本情况与上位规划传导要求,以黄花机场为核心,对标国内外优秀案例,总结枢纽片区发展规律,针对性提出基本特征、存在问题,发展趋势以及未来的优化方向和规划定位,并以目标为导向,围绕枢纽强化、对外交往、产业创新等方面的功能指向,提出本次研究的在空间上的主要调整优化区域和功能结构。 2、规划实施评估专题。梳理规划区内涉及到的市县总规、控规、主要专项、城市设计、战略规划等相关情况,总结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规划区定位、功能、用地、交通、设施等方面的传导要求,已批、在编控规对片区的管控要求,战略规划,城市设计对片区的主要设想,提出当前规划在应对未来机场发展转变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未来建议的优化方向。 3、综合交通体系专题专题。以黄花机场为核心,深入分析当前规划区在空铁联运、集疏运道路建设、对外辐射等方面的特征和问题,应对机场未来“西货东客”转变背景,提出机场集疏运体系、规划区道路系统、轨道快线、高速路网建设的优化思路,同时强化对湖南省、赣西腹地、长株潭的辐射能力以及与长沙市主要枢纽和重要功能的联通能力。 4、国土空间用地优化专题 深入分析现状与规划产业用地、设施用地、“三区三线”情况,规划区内新增和剩余用地情况。综合考虑各方主体用地诉求,结合会展、经开区拓区,规划目标定位,理清规划区功能布局,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对规划用地布局进行综合考虑,并将需要落实和传导或进行调整优化的内容传导至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产业、设施等内容进行明确,提出“三区三线”的优化思路。 5、特色风貌与总体城市设计专题 深入分析规划区范围内现状风貌、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机场限高、噪音等限制性因素,规划功能布局,优化空地景观,划分规划景观分区,并对每一类分区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立面、天际线、建筑色彩、地标引导等提出详细指引。 6、近期建设项目专题 考虑规划实施的时序,划定首开区。针对空间布局,提出细化、可落地、可操作性的空间优化策略和近期实施保障建议。结合T3航站楼的建设时序,明确近期需要启动的道路和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2.人员配置要求 不低于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配置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成果内容包括文本及相关附件。正式成果须提交纸质成果 6 套,电子文件光盘 2 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266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33,说明:签订合同后,付款人于7个工作日内发起支付流程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266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33,说明:项目提交结题成果,通过专家评审会并经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认可后,付款人于7个工作日内发起支付流程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266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33,说明:项目验收通过后,付款人于7个工作日内发起支付流程,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清华园支行(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6678035011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0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须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若发生侵权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2、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6、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7、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4、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3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返工三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6、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赔偿损失。 8、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9、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产生的赔偿金总额以本合同设计费金额为上限。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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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长沙航空枢纽片区战略规划补充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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