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2024年开福区教育局青竹湖湘一健翎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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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4年开福区教育局青竹湖湘一健翎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2024年开福区教育局青竹湖湘一健翎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7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分项价格表.pdf 合同明细.xls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7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40701000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聚美优创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开福区教育局青竹湖湘一健翎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40701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全部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人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5331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后,分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4276.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二次支付30%,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一年后付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长沙聚美优创科技有限公司:190100800920025781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项目整体质保期要求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的产品维修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责任主体: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组织形式:本项目由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单位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一次性整体验收方式。 1.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常使用三个月后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采购人。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组织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学校人员等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依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收货清单,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对产品数量、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对,现场对所供货物进行抽查并结合出厂合格证、原材料证明、检验/检测报告等纸质资料对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进行抽验,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2.验收内容: (1)验收时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对数量、颜色、包装、型号参数、质量品牌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 (2)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采购人将对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按照采购需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 在上述验收中,若发生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3.验收合格标准: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出具项目验收合格书:①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②实际交货数量与采购需求一致;③安装调试后达到使用要求;④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并与供货商承诺一致;⑤所供货物均具备合格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⑥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争议处理:中标人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因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第一次验收合格的由采购人承担项目履约验收中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费用。因中标人质量等原因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承担验收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产品运输及保管: 1.1中标人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采购人的一切运输事项,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验收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 2.交货要求: 2.1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所投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2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合格证、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 3.安装要求: 3.1中标人须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两日内完成安装。 3.2中标人须加强产品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卸货、安装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3.3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的人员,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等工作。 4.售后服务: 4.1提供7×24小时的维修服务受理。 4.2在质保期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及时响应采购人售后需求。 4.3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6.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7.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8.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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