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益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390台报废车辆拍卖

所属地区:湖南益阳市 发布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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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益阳市 采购单位 让方付清全部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益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390台报废车辆拍卖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拍卖竞价益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390台报废车辆拍卖

正在竞价

当前价:16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规格型号: 自行了解
计量单位:批

挂牌价:16万元
保证金:6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 16时0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报废资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益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390台报废车辆拍卖


规格型号:

自行了解


计量单位:




数量:

1


成新率:

1%


生产日期:




生产厂家:

自行了解


资源来源:

罚没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至 2024年10月10日




重大事项披露




1.标的以展示时的品质现状进行公开竞价。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图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意向受让方在车辆展示期间可以实地踏勘或到拍卖公司查阅评估报告详细了解车况等信息。
2.转让标的以意向受让方所视标的现状及委托人交付的实物为准。如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公告内容和知悉标的现状,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3.益阳九鼎拍卖有限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责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报废车辆的特性,不对公示内容之外的标的的显性和隐性瑕疵承担未完全披露瑕疵的担保责任。
4.成交价款由拍卖人代收,扣除交易服务费、佣金、评估费等相关处置费用后,余额全部缴入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开具益阳市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
5.本次拍卖标的中已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及摩托车,受让方都必须办理单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6.本次拍卖的报废车辆因特殊原因造成个别车辆不能正常移交的,按所缺车辆评估价乘以溢价比退付受让方成交价款。

7.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佣金收费标准:受让方按成交价金额的5%支付佣金。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及相关文件,成交金额低于60万元(含60万元)的标的,按标的成交金额的0.3%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收费2000元/宗;交易服务费委托方、受让方各承担50%。 受让方通过资质审查后需在竞得标的后3日内线上签订《成交确认书》,待交易中心发布成交公告后,再与委托人线上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按上述约定)将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等一次性分别汇入以下账户:
1.成交价款与拍卖佣金:
账户名称: 益阳九鼎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益阳银星支行
号:4300 1560 0670 5911 1999
2.交易服务费: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账户:根据非税开据的《湖南省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票据扫描右上方二维码,按要求进入支付流程缴款。
8.标的交割
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拍卖公司、评估公司协助委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移交给受让方。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本次转让采取拍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2.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成交确认书》、《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3.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未付款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委托人、拍卖人收取,并按《拍卖法》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车辆,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
2.受让方须在车辆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益阳九鼎拍卖公司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对已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和摩托车办理单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对车辆状态为注销的应出具《机动车解体记录表》;对未注册登记的应出具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证明。受让方须在标的交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车辆的拆解,并拍照和录制拆解视频(汽车拆解须全程录像),存入U盘移交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十三、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截止时间2024年1010 日16:00止 ,按系统提示缴纳。
2.意向竞买人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不抵成交价款,待受让方办结完车辆拆解和报废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让方预留的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日内不与拍卖人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定书》的,不缴纳成交价款则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未成交的意向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益国资〔2024〕168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10月11日 09时3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10月11日 10时3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10月10日 16时0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10日 16时0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6万元


起始价:

16 万元


增价幅度:

0.1 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本次转让采取拍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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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 高新大队163台报废车辆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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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阳大队90台报废车辆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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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赫山大队390台报废车辆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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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同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营业执照》和省级商务部门发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当日内拍卖人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如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报名且成交,成交无效,则承担全部后果。 违约责任: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报名且成交导致成交无效的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33条、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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