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宁远县文化馆、图书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经营性资产5年租赁权

所属地区:湖南永州市 发布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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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永州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宁远县文化馆、图书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经营性资产5年租赁权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拍卖竞价宁远县文化馆、图书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经营性资产5年租赁权

正在竞价

当前价:106.9895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13524.74平方米

挂牌价:106.9895万元/年
保证金:2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9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宁远县文化馆、图书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经营性资产5年租赁权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房屋建成时间:

2021年07月15日


建筑面积:

13524.74平方米


房屋结构:

混合


房屋用途:

--


房屋总层数:

--


房屋所在层数:

--


小区或院落名称:

宁远县舜帝南路延伸线与规划道路交汇处


出租时长:

5年


室内配置:

以租赁资产现场现状为准。


附属设施:

以租赁资产现场现状为准。


标的状态:

--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至 2024年09月19日


标的展示地点:

宁远县舜帝南路延伸线与规划道路交汇处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13974648199




重大事项披露




一、标的内容
宁远县文化馆、图书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经营性资产五年租赁权。建筑总面积:13524.74㎡,第一年租金起拍价106.9895万元,竞买保证金20万元。
二、相应说明
1、付款方式和期限。拍卖成交后,成交价即为第一年租金,每年租金不变。竞得人按租赁合同要求缴纳第一年租金和租赁押金50万元给委托方,并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付清。租赁押金从缴纳租金的第一年开始每年返还10万元给竞得人。
2、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由竞得人于成交当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标的第一年租金成交价1%的拍卖佣金。
3、交易服务费: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3万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买受方承担成交价款的0.24%交易服务费)。以上款项由湖南政旭拍卖有限公司 代收代缴,并于成交之日起当日内付清。佣金和交易服务费交入以下账户:户名:湖南政旭拍卖有限公司 ; 账号:4300 1510 0710 5900 0057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
租金和租赁押金交入以下账户:
户名:宁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 1585 0710 5250 675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4、租赁合同的签订: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要求交纳租金和租赁押金。竞得人未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违约,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自动转为违约金,承租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5、移交方式:标的以现状的形式移交。竞得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委托方负责移交,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接管、清场等相关事宜,概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责任均由竞得人承担。6、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7、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交易须知》、《拍卖规则》,并遵守所有条款,否则转让方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租赁期内该标的的水电费、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增建和维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等安装、管理、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因买受人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2)租赁期内,竞得人因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无关。(3)租赁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后,竞得人必须无条件将该标的(含承租方建设、安装的房屋、固定装修装饰和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人。(4)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用途要求




用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旅游产业、少儿艺术培训、社会职业技能培训、个人工作室、电商技能培训、电商货源供应服务于一体的农、文、旅、艺人才孵化和创业平台等特色文化旅游产业经营。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永国资〔2024〕154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09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9月19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9月19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20万元


起始价:

106.9895 万元/年


增价幅度:

1 万元/年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网络拍卖系统参与竞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立最终竞得人。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竞得人按租赁合同要求缴纳第一年租金和租赁押金50万元给委托方,并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付清。租赁押金从缴纳租金的第一年开始每年返还10万元给竞得人。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签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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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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