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12号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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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12号门面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拍卖竞价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12号门面
交通便利配套成熟市中心近地铁沿街旺铺
正在竞价
当前价:6.2592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24.09平方米
挂牌价:6.2592万元/年
保证金:5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8月2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1、各位竞价人务必于拍卖日前对标的的现状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标的、了解标的现状。竞价人一经报名成功,即表明对该竞价标的的现状等情况已作全面了解,对竞价标的现状无任何异议,完全接受标的的质量和权属现状,标的已依法进行展示。未咨询、查勘或对竞价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价的,责任自负。竞价成交后,竞价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拍卖人、出租人提供的权属资料、图片、建筑面积、标的介绍等所有文件仅供参考,不代表拍卖人及出租人的承诺,标的以现状进行竞价。拍卖人、出租人提供的权属资料、图片、建筑面积、标的介绍等所有文件仅供参考,不代表拍卖人及出租人的承诺,标的以现状进行竞价。竞价人在竞拍前应对标的物现场踏勘,做充分了解。一经参拍即视同认可不动产权证的证载建筑面积及与实际使用面积的现状,无论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是否牵涉到公共使用部分或未完全使用的部分,竞价人均对租赁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无异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变成交价格。买受人已明确知晓本次租赁为整体租赁,无论买受人租赁期间是否全部使用租赁标的物,均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额租金。涉及到的房屋供水、供电重新装表等手续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办理。涉及到的房屋供水、供电重新装表等手续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办理。
3、所有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注册及其他相关经营证照均由竞得人自理,出租人可协助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竞得人违反承诺从事限制经营的项目(业态)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经营范围、业态限制:
①禁止销售香烟、白酒及酒精类饮品。
②禁止经营任何带有博彩概念的业务,禁止经营娱乐游戏场所,禁止给学生提供智能手机租赁及免费出借业务。
③禁止销售非法药品,包括销售毒品,兴奋剂,以及任何非法的药品
④禁止经营可能产生高噪音的业务,禁止使用高分贝扩音设备。
⑤禁止在门面所有场所(含竞得人个人餐饮)使用液化气罐。
4、竞得人在承租过程中,不得进行转租,转借,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发生的一切人工费、运输费、其他费用等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当经过出租人同意,且在改造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加建任何临时建筑物,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标的交付前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标的交付后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卫生费、水、电、气、物业费等一切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6、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拍卖人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竞得人与出租人就租赁经营权的具体约定,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7、本次拍卖的租赁经营权期限为五年,免租金装修期为30天,按照年度缴纳租金,承租押金为每个标的壹万元,租金递增方式为每年递增2%。
8、竞得人支付租金后,出租人根据竞得人所支付的租金金额开具非税收入的票据。
9、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由竞得人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等导致出租人或者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均由竞得人承担,与出租人、拍卖人无关。
10、出租人给竞得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具体以现场移交清点为准)自然期满损坏,竞得人应及时上报出租人审定后,协助出租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等处理,竞得人不得擅自处理。租赁期满,竞得人应对出租标的、出租人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完整完好交回,竞得人新添置的设施、设备等均以“来装去丢”的原则处理,特殊情况可协商,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竞得人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11、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竞得人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人监督检查。
12、竞得人应建立和完善场地使用安全、消防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13、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合同,竞得人须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参与竞价,未竞价成功的应及时办理有关退租手续。
14、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按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是对竞价成交的书面确认,不影响竞价已成交的事实与法律效力。竞得人成交后不得反悔,若有反悔,除所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须向拍卖人支付该拍卖标的成交价10%的经济损失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5、竞价人在成功报名竞价本次出租标的后,应保证应价且应价不低于标的起拍价(其他竞价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价人报名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如因出租人原因撤回竞价标的或另行委托拍卖,或因突发的不可抗力情况等其他原因导致拍卖会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举行,则在确定无法举行拍卖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额退还竞价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本次竞价自行终止。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意向竞价人请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租交易活动。本场拍卖会法人机构、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报名参加竞价,竞价人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否则不得参与竞价及承租。
2、意向竞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意向竞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意向竞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资料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4、与出租人以往的合作过程中有违约记录的竞价人,不得参与竞价及承租。
租赁用途要求
竞得人应明确知悉校园周边商铺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商铺用途,不得利用商铺从事违法活动和违规经营,不得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已发布或租赁期内发布的相关政策,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租赁期间发生调整或修改,竞得人应遵照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经营范围、业态限制:
①禁止销售香烟、白酒及酒精类饮品。
②禁止经营任何带有博彩概念的业务,禁止经营娱乐游戏场所,禁止给学生提供智能手机租赁及免费出借业务。
③禁止销售非法药品,包括销售毒品,兴奋剂,以及任何非法的药品
④禁止经营可能产生高噪音的业务,禁止使用高分贝扩音设备。
⑤禁止在门面所有场所(含竞得人个人餐饮)使用液化气罐。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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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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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竞价人请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租交易活动。本场拍卖会法人机构、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报名参加竞价,竞价人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否则不得参与竞价及承租。
2、意向竞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意向竞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意向竞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资料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4、与出租人以往的合作过程中有违约记录的竞价人,不得参与竞价及承租。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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