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投月湖云境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长沙市 发布日期: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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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城投月湖云境项目结算审核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F20240509002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城投月湖云境项目结算审核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20240509002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城投月湖云境项目结算审核服务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5.5
 合计金额小写: 575425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柒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543776.63元(大写:伍拾肆万叁仟柒佰柒拾陆元陆角叁分),最终合同价款以委托人的结算审核金额为准,结算单作为合同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5-31 —— 2027-05-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结算资料接收之日开始实施,至项目出具符合质量标准的结算咨询报告完成止。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份数提供结算咨询报告成果。
交付时间:70个日历天提交成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支付单位:长沙市江城置业有限公司
2、付款方式:项目完成分项工程(单份施工合同)的结算审核并出具最终结算报告后,按照已完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委托人在节气(端午、中秋、春节)支付不超过该分项工程暂定的最低基本审核费,剩余金额在完成项目所有分项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并完成费用结算后在节气(端午、中秋、春节)支付。
3、本项目审核服务费包含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审核任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管理、财务、培训、以及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
4.2 收款账户: 湖南银行长沙开福支行(湖南中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122021100000029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或委托人要求,且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部、湖南省及长沙市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方面的文件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以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验收依据为合同、成交人的成交方案(含服务承诺)、服务成果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甲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甲方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甲方应当为乙方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甲方代表
甲方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乙方。甲方更换甲方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2.5答复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6支付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3.乙方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乙方员,应提前3日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乙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要求乙方更换的,乙方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乙方的工作要求
3.2.1乙方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乙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乙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甲方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乙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乙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乙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乙方的工作依据
乙方应在专用条件内与甲方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乙方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甲方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甲方应予以协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违约责任
4.1甲方的违约责任
4.1.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甲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乙方的违约责任
4.2.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8条约定办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5月3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甲乙双方还应在平台线下签订纸质合同文本,如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纸质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145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1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 王晓阳 法定代表人: 袁文虎

委托代理人: 秦雪 委托代理人: 李正杰

电话: *** 电话: 0731-84887088

传真: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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