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湘潭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合同

所属地区:湖南湘潭市 发布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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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南 湘潭市 采购单位 湘潭县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湘潭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湘潭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合同
公告日期: 2024-06-03
甲方:湘潭县人民医院
乙方:湖南金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县分公司
 
湘潭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湖南省招标
有限责任公司对保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0623-
2471N3113033)。  根据招标结果,确定湖南金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中 标人。湖南金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属地业务管理原则,指定由下  辖的湖南金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  本项目的具体实施。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法规,就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 、合同标的
 
1、 乙方负责甲方医疗区、行政区、后勤区、档案区、会议室及院
领导办公室、综合楼、学生宿舍等所有室内外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
具体详见招投标文件。
 
2、 乙方同意并承诺履行甲方保洁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的条款。
 
二、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参年,即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
止。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项目中标金额为每年人民币叁佰零伍万肆仟陆佰叁拾元整 (¥3054630.00),即每月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伍佰伍拾贰元伍角
(¥254552.50)。
 
2、 合同价款按月支付。甲方每月根据保洁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对乙 方的保洁服务工作进行考核打分,考核打分结果决定每月合同价款的
实际支付金额。
 
3、 甲方以转账的方式于每月10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则时间
顺延)向乙方支付上 一 月的合同价款。
 
4、 支付时双方如有违约事项未处理的,须待处理完后再予以支
付。
 
5、 支付时乙方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四、 甲方责任
 
1、 有权对乙方保洁服务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
题告知乙方限期完成整改。
 
2、 对保洁员的工作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为乙方顺利开展保洁服务提供相关协助。
 
4、 无偿提供水电、物料仓库和办公电话 一部(话费自理)。
5、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洁员。
 
6、在创文创卫等创建活动中或甲方遇到突发事件、重大活动、临
时检查等情形时,有权要求乙方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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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五、 乙方责任
 
1、 具备提供保洁服务的相关资质和条件,手续资料齐全。
 
2、 严格依照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提供保洁服
务。
 
3、不得在甲方院内开展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服务。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5、 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与管
理,根据甲方的反馈意见完善相关措施。
 
6、派驻2名主管全权管理保洁服务工作。负责每日检查保洁服务
质量及保洁员的调配,每季度对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征集甲方的意
见。及时处理保洁投诉。
 
7、在创文创卫等创建活动中或甲方遇到突发事件、重大活动、临
时检查等情形时,应及时安排保洁员配合完成指令任务。如未予安
排,则甲方自行另请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配合甲方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9、 自行备齐保洁用具、清洁易耗品和垃圾桶等公共卫生设施,并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添置。保洁用具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存放处做到
干净整洁,公共卫生设施的摆放做到应放尽放。
 
10、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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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的规定,负责在甲方工作的保洁员的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         社 保办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保洁员不与甲方发生任何劳动关
系。
 
11、 建立保洁服务管理档案并及时记载有关情况。
 
12、 选派的保洁员最低年龄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的最低就业年龄,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符合身体健康、无
传染疾病及能胜任工作等要求,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前科及有劣迹
者。
 
13、 做好新上岗保洁员的技能培训,确保保洁员能正确使用保洁
用具,熟悉工作范围、要求和服务流程,掌握清洁、消毒标准和院
感、个人防护要求。
 
14、 加强保洁员队伍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保洁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有关规
定,服从工作安排与管理,统一着装,衣帽整洁,言行举止规范,工 作积极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节约水电,爱护甲方的一切 财物及设备设施,严禁擅自挪用、占用甲方物品,按要求妥善处理生 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确保负责区域的卫生达到要求,不得与病人、陪 人及甲方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保持甲方良好的工作环境及秩序。如有 违反,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保洁员。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负责善后工
作处理,避免对甲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15、 保洁员在保洁服务中发生工伤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6、 对在履行合同时因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和财产
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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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签署并遵守《廉洁承诺书》。
 
18、 上述约定以外的乙方责任,按照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六、不可抗力事件
 
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发生洪水、地震、台风、暴风雪等自然灾害
事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或其他完全无法预见、
避免、控制的情形。
 
2、 当出现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双方损失,或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双方应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对
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3、 一方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送达相关权威 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依据(不履行或迟
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照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 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 形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2、 乙方及其保洁员因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任一约定,造成严重后 果或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采取了切实可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继续支付合同价款。如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
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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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方及其保洁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且无需继续支付合同价款。如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
偿责任。
 
4、除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原因外,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须向甲方支付年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即人民币参拾万零伍仟肆
佰陆拾参元整(¥305463.00)。
 
5、 乙方如违背《廉洁承诺书》的,按该承诺书当中的条款执行,
甲方无需继续支付合同价款。
 
6、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补救费用等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合同价款中扣减相 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
律责任。
 
7、违约方如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除本合同约定情形 外,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后单方面解除本合
同。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合同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该违约行为自始无 效。违约方除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还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
损失。
 
九、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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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其他
 
1、 甲方指定向亚力(联系电话:15898587779)为工作联系人,
通讯地址为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南路800号。乙方指定谢金莲(联系 电话:13875279069)为工作联系人,通讯地址为湘潭县河口镇河口村
中塘组。
 
一方变更工作联系人和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
通知并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非主
要条款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3、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协商后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
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监签人(院纪委):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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