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2年茶陵县文江流域沿河等重点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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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株洲市 | 采购单位 | 湖口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2年茶陵县文江流域沿河等重点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2年茶陵县文江流域沿河等重点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9日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湖口镇人民政府 (甲方)
供应商(全称): 湖南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022年茶陵县文江流域沿河等重点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株茶财采计〔2024〕000126
(3)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茶陵县文江流域沿河等重点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工程内容包括:管道、格栅池、厌氧生物池、集中式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和土石方等工程,具体详见本项目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4)是否分包: 否
(5)项目负责人: 李舟 。
(6)联系电话: 18932446566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00
大写: 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t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预付款: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t分期付款:本工程按进度付款,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审定工程款的97%,剩余3%的工程款,在上级专项资金下拨到湖口镇人民政府且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2024年5月22日,完成日期:2024年11月22日。总日历天数:180天。
(2)地点: 湖口镇
(3)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包安全并从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工程保修等全过程的总承包方式。
(4)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金额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
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自供应商(成交人)签订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供应商(成交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可以视为供应商(成交人)自行放弃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成交人)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采购人将在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金额和解除履约担保(在合同履约期间,可根据进度退还部分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均不计息。若供应商(成交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承诺,供应商(成交人)无权要求采购人(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违约责任:成交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成交人不按照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成交人)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供应商(成交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在应支付给供应商(成交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采购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供应商(成交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采购人提供履约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供应商(成交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结算评审金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竣工结算最终结算评审金额的3%。
质量保证金期限:在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4.工程量变更调整
工程量变更根据现场实际经业主及监理同意方可变更。
5.工程质量
(1)承包方按照设计文件和采购文件的要求施工。
(2)工程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验收并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3)在采购人(发包人)“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设置专职质量监督员。采购人(发包人)、监理、设计、建设部门质安监站等责任主体,对本工程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及每一套工序验收签证,并及时履行签证手续,供应商(成交人)凭有关签证按期付款。
(4)所有建筑材料由供应商(成交人)采购,建筑材料的技术规格与参数要求、质量、颜色等要求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及标准,并经采购人(发包人)许可,采购过程由采购人(发包人)派专人全程监督,原材料(部分原材料要在采购人<发包人>、监理等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封存、送检,且检验合格)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而且在保质期内,保留好部分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及材料样品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使用。
(5)质保期内按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成交人)接到采购人(发包人)通知立即进行维修,未按时间和质量要求维修的,采购人(发包人)可邀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采购人(发包人)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
6.工程安全
(1)供应商(成交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规程施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负,采购人(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供应商(成交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围档,不得影响行人行车安全,保证原有道路畅通;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7.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成交人)应当自收到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供应商(成交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
(2)本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成交人)不得将本工程对外转包,如有转包,采购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验收和结算,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负。
(3)供应商(成交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成交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供应商(成交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财政评审中心最终审定金额的60%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供应商(成交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供应商(成交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供应商(成交人)。
供应商(成交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10日以内的,采购人(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在最终结算时计算违约金;工期违约超过10日的,采购人(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供应商(成交人)应付的违约金。供应商(成交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供应商(成交人)。
(4)供应商(成交人)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如质量不合要求,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费返工。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采购人(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因供应商(成交人)组织管理不当,造成质量、工期无法完成,采购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前款规定将乙方(成交人)清退出场。
(5)因供应商(成交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A. 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成交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供应商(成交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财政评审中心最终审定金额的60%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并将供应商(成交人)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且不能免除供应商(成交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供应商(成交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供应商(成交人)。
B.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成交人)出现严重违约,采购人(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供应商(成交人)必须在收到采购人(发包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在退场前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采购人(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另就退场后续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供应商(成交人)未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采购人(发包人)的,或未在采购人(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清退场内人员的,采购人(发包人)将不予给供应商(成交人)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供应商(成交人)发生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行承担,与采购人(发包人)无关。
供应商(成交人)运入本项目工地内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未经采购人(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地,无条件由采购人(发包人)征用,采购人(发包人)将按同期市场最低租赁价格支付供应商(成交人)使用费。
如供应商(成交人)不在限期内清退场内采购人(发包人)认为必要退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人(发包人)在进行证据保全后,有权处置供应商(成交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行承担。
(6)解除合同清退出场的其他约定
供应商(成交人)清退出场后10日内,监理人协助采购人做好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计量等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经财政评审中心核定已完工程量出具结算报告。
8.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
(2)验收方式: 。
(3)验收标准: 。
9.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10.其他事项
(1)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供应商(成交人)应与采购人(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保密协议。
(2)谈判时确定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到位,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事项。
(3)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供应商(成交人)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a.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b.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c.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d.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e.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4)供应商(成交人)必须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处理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采购人(发包人)配合协调处理供应商(成交人)与当地的关系。
(5)采购人(发包人)必须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质量要求等,供供应商(成交人)具体施工时参照执行。
(6)供应商(成交人)必须履行竞争性谈判时签订的《承诺书》的承诺。
(7)如有工程变更,由供应商(成交人)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的设计图纸,经采购人(发包人)认定后方可实施,所增加部分工程量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供应商(成交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格和供应商(成交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采购人(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8)工程竣工后,供应商(成交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竣工资料,验收合格经评审后,方可结算支付工程款。
(9)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0)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施工矛盾协调采取双主体负责制。
1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5月22日
合同订立地点: 湖口镇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 43050110330000000258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9日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湖口镇人民政府 (甲方)
供应商(全称): 湖南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022年茶陵县文江流域沿河等重点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株茶财采计〔2024〕000126
(3)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茶陵县文江流域沿河等重点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工程内容包括:管道、格栅池、厌氧生物池、集中式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和土石方等工程,具体详见本项目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4)是否分包: 否
(5)项目负责人: 李舟 。
(6)联系电话: 18932446566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00
大写: 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t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预付款: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t分期付款:本工程按进度付款,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审定工程款的97%,剩余3%的工程款,在上级专项资金下拨到湖口镇人民政府且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2024年5月22日,完成日期:2024年11月22日。总日历天数:180天。
(2)地点: 湖口镇
(3)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包安全并从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工程保修等全过程的总承包方式。
(4)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金额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
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自供应商(成交人)签订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供应商(成交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可以视为供应商(成交人)自行放弃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成交人)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采购人将在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金额和解除履约担保(在合同履约期间,可根据进度退还部分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均不计息。若供应商(成交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承诺,供应商(成交人)无权要求采购人(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违约责任:成交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成交人不按照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成交人)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供应商(成交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在应支付给供应商(成交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采购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供应商(成交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采购人提供履约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供应商(成交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结算评审金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竣工结算最终结算评审金额的3%。
质量保证金期限:在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4.工程量变更调整
工程量变更根据现场实际经业主及监理同意方可变更。
5.工程质量
(1)承包方按照设计文件和采购文件的要求施工。
(2)工程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验收并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3)在采购人(发包人)“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设置专职质量监督员。采购人(发包人)、监理、设计、建设部门质安监站等责任主体,对本工程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及每一套工序验收签证,并及时履行签证手续,供应商(成交人)凭有关签证按期付款。
(4)所有建筑材料由供应商(成交人)采购,建筑材料的技术规格与参数要求、质量、颜色等要求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及标准,并经采购人(发包人)许可,采购过程由采购人(发包人)派专人全程监督,原材料(部分原材料要在采购人<发包人>、监理等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封存、送检,且检验合格)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而且在保质期内,保留好部分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及材料样品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使用。
(5)质保期内按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成交人)接到采购人(发包人)通知立即进行维修,未按时间和质量要求维修的,采购人(发包人)可邀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采购人(发包人)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
6.工程安全
(1)供应商(成交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规程施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负,采购人(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供应商(成交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围档,不得影响行人行车安全,保证原有道路畅通;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7.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成交人)应当自收到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供应商(成交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
(2)本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成交人)不得将本工程对外转包,如有转包,采购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验收和结算,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负。
(3)供应商(成交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成交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供应商(成交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财政评审中心最终审定金额的60%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供应商(成交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供应商(成交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供应商(成交人)。
供应商(成交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10日以内的,采购人(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在最终结算时计算违约金;工期违约超过10日的,采购人(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供应商(成交人)应付的违约金。供应商(成交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供应商(成交人)。
(4)供应商(成交人)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如质量不合要求,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费返工。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采购人(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因供应商(成交人)组织管理不当,造成质量、工期无法完成,采购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前款规定将乙方(成交人)清退出场。
(5)因供应商(成交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A. 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成交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供应商(成交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财政评审中心最终审定金额的60%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并将供应商(成交人)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且不能免除供应商(成交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供应商(成交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供应商(成交人)。
B.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成交人)出现严重违约,采购人(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供应商(成交人)必须在收到采购人(发包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在退场前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采购人(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成交人)承担,另就退场后续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供应商(成交人)未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采购人(发包人)的,或未在采购人(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清退场内人员的,采购人(发包人)将不予给供应商(成交人)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供应商(成交人)发生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行承担,与采购人(发包人)无关。
供应商(成交人)运入本项目工地内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未经采购人(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地,无条件由采购人(发包人)征用,采购人(发包人)将按同期市场最低租赁价格支付供应商(成交人)使用费。
如供应商(成交人)不在限期内清退场内采购人(发包人)认为必要退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人(发包人)在进行证据保全后,有权处置供应商(成交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成交人)自行承担。
(6)解除合同清退出场的其他约定
供应商(成交人)清退出场后10日内,监理人协助采购人做好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计量等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经财政评审中心核定已完工程量出具结算报告。
8.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
(2)验收方式: 。
(3)验收标准: 。
9.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10.其他事项
(1)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供应商(成交人)应与采购人(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保密协议。
(2)谈判时确定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到位,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事项。
(3)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供应商(成交人)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a.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b.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c.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d.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e.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4)供应商(成交人)必须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处理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采购人(发包人)配合协调处理供应商(成交人)与当地的关系。
(5)采购人(发包人)必须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质量要求等,供供应商(成交人)具体施工时参照执行。
(6)供应商(成交人)必须履行竞争性谈判时签订的《承诺书》的承诺。
(7)如有工程变更,由供应商(成交人)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的设计图纸,经采购人(发包人)认定后方可实施,所增加部分工程量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供应商(成交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格和供应商(成交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采购人(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8)工程竣工后,供应商(成交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竣工资料,验收合格经评审后,方可结算支付工程款。
(9)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0)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施工矛盾协调采取双主体负责制。
1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5月22日
合同订立地点: 湖口镇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 430501103300000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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