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2022-2025年(三个年度)雷锋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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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2022-2025年(三个年度)雷锋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40320004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2-2025年(三个年度)雷锋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40320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11 —— 2024-12-1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支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每月工作完成后,由甲方按照考核方案对乙方进行评分后确定当月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栏山支行(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820101000002882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项目服务内容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人员和机械配置 1.1清洁人员数量:根据四级保洁要求,每3375平米须配置1名保洁人员,我街道交由中标人负责清洁的范围总计22.1万平米,应配置66名以上清洁人员。管理人员人数另计,由中标人自行安排。各岗位任职人员要求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清洁人员要求统一着装,员工服装按采购人要求配置,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员工上岗前要求进行“岗前交通法规培训”。 1.2车辆数量:配置洒水车不低于1台,垃圾车不低于2台、小型高压清洗车不低于1台。 2、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2.1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2.2路面石渣、灰沙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2.3路面清洗、冲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清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 2.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5应定时清扫、保洁,气温30度以上时,每天早晚洒水不少于2次。 2.6绿化带内的果皮、纸屑、塑料袋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质量要求 3.1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按照道路四级保洁标准。 3.2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易生产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摊点及周围2m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3.3广场、停车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3.4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 3.5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4、公共场所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要求 4.1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4.2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苍蝇、无臭味。 5、垃圾收集质量要求 5.1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桶、垃圾箱等)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5.2垃圾箱内外封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5.3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4垃圾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溢满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五、其他事项约定 1、中标人根据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与采购人分别签订服务合同。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中标人不得将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若因中标人专项资质原因确需将某项专业项目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必须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3、中标人应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为采购人创造一个安全、宁静、整洁、舒适的卫生、生活环境。采购人定期对中标人的服务进行考核评比,如达不到上述要求,通过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则可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并进行财务审计,由中标人承担损失并赔偿违约责任。 4、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为管理需要承诺投入的设备设施,中标后必须实施,其中设备视为投标单位的投资,可按相关设备折旧规定计提折旧列入成本。 5、根据采购人需求,中标人应积极为采购人提供本项目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费用按双方约定和实际发生收取(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的标准收取)。 6、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必须接受采购人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7、中标人应加强保密教育,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向有关企业和媒体提供货泄露采购人有关信息资料。 8、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自行承担本项目投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本次投标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失负责。 9、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实施时的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届时再另签补充协议。 10、中标人各部门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团结合作,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做好服务。 11、自行安排垃圾装车人员、车辆、工具、劳保用品,并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人员上岗之前做好安全培训,做到安全作业。 12、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及管理条例,管理员、清扫员:管理人员佩戴工号牌上岗,各单位环卫检查管理人员必须天天上路检查。清扫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安全标志服、带好安全帽,禁止穿高跟鞋、裙装作业。 13、垃圾运到长沙市垃圾处理中转站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清运过程中必须做到车辆密闭运输无超载漏洒及污染道路现象; 14、数字化案卷要求:能及时处置交办的各类数字化案卷,出现问题按照《长沙湘江新区雷锋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监督考核方案》执行相应惩罚。 15、其他要求:能按时按质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环卫类工作任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环卫作业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卫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 或口头改进意见。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清扫保洁服务的技术水平。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环卫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按期领取承包经费。 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 3)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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