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湖南岳麓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土保持验收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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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湖南岳麓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湖南岳麓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土保持验收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CS-F202312280008-1 采购人(全称): 湖南岳麓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禹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验收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F20231228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附件一 水土保持验收明细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2-02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甲方指令为准,按相关要求出具水土保持验收报告,单个项目时间周期为10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本合同采用单个项目总价包干形式,完成合同标的一个项目,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支付一个项目的合同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湖南禹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800321754702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保证所提交的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的内容、深度、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现行规定,保证水土保持验收报告工作的质量。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保证所提交的成果,确保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函。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1)尊重乙方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等开展工作的权利; (2)根据乙方提供的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基础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款项; 2、乙方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2)向甲方提交工作所需的全部基础资料的清单,供甲方审核确认; (3)保证所提交的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的内容、深度、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现行规定,保证水土保持验收报告工作的质量; (4)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5)按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做好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的所有相关工作; (6)完成因工作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补充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7)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份数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水土保持验收报告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以下简称“成果资料”),并对委托范围内的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8)乙方应当指派专业可靠有资质的人员完成本次咨询工作的全部内容,并负责为其所指派人员购买保险,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妥善解决。 (9)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成果资料的,每逾期1天,甲方有权扣除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本条及本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工作人员误工费及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湖南省湘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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