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清洗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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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清洗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24***123******5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清洗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24***123******5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24-***2-***1 —— 2***25-***1-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清洗服务内容分为日常计划清洗内容及指令清洗内容。日常计划清洗内容包括所承担片区内已移交市政道路的标志、信号灯(含立杆、悬臂)等交通设施的日常清洗工作,须保证片区内所有交通设施每年1-6月每月清洗一次,每年7-12月每月清洗两次。指令清洗内容包括甲方依据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长沙市城管环保网格化平台、长沙交警管理系统等相关平台信息下达的清洗任务以及重大活动时交通设施的清洗任务等,根据甲方指令开展清洗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42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支付2月、3月、4月清洗费用,项目完成后,按季度验收合格,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项目季度评审报告,结合考核结果,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程序予以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2.22,说明:支付5月、6月、7月清洗费用,项目完成后,按季度验收合格,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项目季度评审报告,结合考核结果,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程序予以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8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33,说明:支付8月、9月、1***月清洗费用,项目完成后,按季度验收合格,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项目季度评审报告,结合考核结果,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程序予以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238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78,说明:支付11月、12月、1月清洗费用,项目完成后,按季度验收合格,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项目季度评审报告,结合考核结果,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程序予以支付。 4.1.1该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次合同为第三年服务期。 4.1.2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1.3本项目中标价中包含了完成清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清洗期间的培训、管理、安全维护、运输、人工、税务等一切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韶雨支行(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85961123***9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服务质量要求达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清洗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每片区各清洗项目每月清洗工作由辖区交警大队所属中队民警、监理单位根据乙方的每天的清洗计划、清洗日志以及清洗影像资料进行验收,同时需设施大队工程办负责民警签署意见后作为结算的凭据之一。 2、交通设施清洗项目季度完工后,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编制各类资料,并在甲方认为项目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经过完工检验,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完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由甲方、监理等有关部门组成完工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职责、权限 (1)负责做好清洗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2)按期付款。 (3)提供有关规范及要求。 (4)按有关规范及要求对乙方的项目完成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存档。 (5)如遇管理规定需要调整及更改项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6)负责对交通设施的清洗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7)审核乙方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工作数据和经费结算。 (8)组织工作例会,进行讲评。 (9)组织乙方进行交叉检查。 (1***)对中标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11)对监理的管理考核。 6.2、乙方职责、权限 (1)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清洗项目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范进行清洗,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2)服从甲方、监理工作的安排,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 (3)接到甲方更改通知时,按更改要求进行项目更改,并向监理报备。 (4)应严格按本次招投标的规定要求履行并承担自己的职责。 (5)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业务指导。 (6)负责清洗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 (7)建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8)负责交通设施清洗场地、车辆、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的保障。 (9)项目任务到位后应及时向甲方上报工作量、工作数据、工作小结等。 (1***)对道路交通设施不得自行增设与调整。 (11)负责对其项目中标区域内所有设施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上报,确保项目范围的所有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12)接受甲方、监理对现场施工的文明生产、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 (13)接受甲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清洗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14)乙方应提供正常清洗工作必须的所有人工(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包括汽车台班)、主要原材料等; (15)乙方只承担交通设施清洗项目的内容任务,乙方不得自行增设、调整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如发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6)甲方、监理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清洗中不按有关标准清洗,责令返工; (17)清洗实施结束后由乙方提供完工清单,并经监理、甲方人员验收签字; (18)对考核结果应积极响应及整改; (19)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A、结算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且情节严重的; B、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C、不文明施工,造成重大负面社会舆情的; D、擅自增设或变更交通安全设施,不及时整改的; E、全部或部分工程违规转包; F、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清洗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分在8***分(不含)以下的。 (2***)乙方在实施中应先制定完善的清洗组织与安全清洗方案,尽可能减小因清洗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应服从现场交警的管理及指挥; (21)乙方在长沙市区内需设有专门的工作场地、工作人员、车辆、设备及清洗工具等。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如果乙方未按清洗保洁质量标准完成清洗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份合同,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份。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全部及部分采购内容严禁转包,若甲方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现乙方存在转包的情形,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损失。甲方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替补乙方。 11.2、清洗后标志牌、信号灯(含立杆、悬臂)目测无污渍、见本色,擦拭无积垢污物,信号灯灯具干净明亮。 11.3、每天制定清洗计划,确保每月完成片区内所有交通设施清洗。每片区每天保证不少于2组作业车辆(1台具有清洗功能并加装GPS和行车记录仪专项作业车和1台折臂式高空作业车为1组)实施清洗作业,保留并提供完整、不间段的行车记录,完成清洗日志以及清洗影像资料。 11.4、签订合同协议书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拟为本合同项目进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包括甲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满足清洗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甲方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管理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备案。乙方如需增加或撤换管理员,须向甲方申请同意,增加或撤换的管理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11.5、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对交通设施进行清洗保洁,每月需上报下月清洗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如计划有变需交警支队设施大队负责民警批准方可实施。 11.6、乙方除完成清洗计划内的工作任务外,还须按规定完成甲方依据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长沙市城管环保网格化平台、长沙交警管理系统等相关平台信息下达的清洗任务。 11.7、乙方除清洗工作外还承担对交通设施巡查的任务,所中标区域路段内标志杆上交警支队设置的宣传标牌清洗,清洗中发现交通设施损毁的须及时报告交通工程设施大队。 11.8、遇特殊情况如文明指数测评、一级警卫、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等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完成清洗任务。 11.9、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作业程序规范操作,必须服从现场交警指挥。乙方施工作业的水车必须印有统一标识。 11.1***、乙方在清洗保洁中必须遵守安全作业有关规定,施工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1、根据清洗任务要求建立并完善设施清洗台账,标注GPS地理位置、规格大小、照片等。 11.12、乙方需承诺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清洗企业考核管理办法》标准进行清洗保洁,服务质量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清洗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11.13、乙方应响应政府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求,在日常清洗工作中采用先进、科学的工具及工作方法,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11.14、遇特殊紧急情况中标单位必须服从交警支队设施大队统一调度。 11.15、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11.16、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11.17、项目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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