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一、二火化车间火化炉、尾气处理系统、焚化炉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一、二火化车间火化炉、尾气处理系统、焚化炉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一、二火化车间火化炉、尾气处理系统、焚化炉维保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023004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江西亚太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一、二火化车间火化炉、尾气处理系统、焚化炉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02300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15 —— 2025-01-14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明阳山殡仪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全费用包干式承包服务,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服务所需的包括维修服务·设备维修的配件和部件·材料·服务管理,检验·技术培训,交通·风险承担·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在内的费用,在本项目服务合同结算时,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237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237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237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237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奉新县支行(江西亚太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600125041005251105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火化炉及尾气后处理设备维修维护结束后,所有技术指标达到原火化炉及尾气后处理设备技术要求。2、各尾气后处理设备运行正常,通风管道通畅,尾气排放无冒青烟情况,烟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3、所更换零部件保修壹年,终身维修。接到故障通知,6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和相关配件到达故障现场进行检修、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直至更换新货物。12小时内完成需方提出的维修要求。一年春、夏、秋、冬四季巡检,设备保养,电路维修,防故障于未然。以优惠价格长期、及时提供各种备件,并予以技术指导。所更换零部件需为设备原品牌配套配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为持续性服务项目,适应以简易程序验收。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以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成交人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的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维修造成故障扩大化或导致其他故障出现,盖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2、在维修期间不得影响殡仪馆日常火化工作。3、如因维修不及时,不规范,不彻底等造成人员安全事故,或在维修过程中供应商工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概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4、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参照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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