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四标段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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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南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四标段续签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11130040-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玉意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四标段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111300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合同总额:为¥***.00元 /年(大写: 人民币柒佰伍拾万柒仟零玖拾捌元整)。每月人民币为¥625591.50元/月(大写: 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伍佰玖拾壹元伍角)。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01 —— 2024-11-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承包作业范围:包含学府路(楚沩西路至文体路段)、工业大道(楚沩西路至文体路段)、二环路(新康路至文体路段)、兆虹路、玉虹路(兆山路至文体路段)、新康路(楚沩路至春城路段)、一环北路(春城路至楚沩路段)、八一路(楚沩路至花明南路段)、安康路(学府路西侧至新康路段)、楚沩路(学府路至花明南路段)、兆山路、湘钢路、合新路、文体路、金桂路和康宁路(新康路至一环路段),面积108.82万平方米。 承包形式:费用包干。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含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保险、教育培训、处理伤亡事故等)、工具费、设备投资、保险费以及培训、耗材、水电费及税费等。如遇突击任务需临时增加人员时,乙方服从甲方安排,不增加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费用支付办法: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到岗人数和社保局购买的实际社保费用核定人员工资和社保费用,并依据甲方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作出的考核结果以先作业后付款的方式,逐月将服务费拨付给乙方,每月10日前甲方凭乙方上月缴纳的社保证明资料拨付上月的服务费给乙方。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等额发票,乙方延期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收款账户:宁乡玉意环保有限公司 税号:91430124MAC3CNM50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账号:6377 43613 4.2 收款账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康支行(深圳玉意环保产业有限公司:0001993430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执行《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质量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实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方案,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情况;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道路、绿化带、果皮箱、垃圾站、公共厕所、加水栓的具体位置,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由于服务费未及时支付而致使保洁任务无法完成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用工、劳动保障、安全等进行检查审计。 5、甲方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在中标后6个月内,在宁乡进行工商注册,办理清扫、收集垃圾服务许可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必须根据中标方案、作业方案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组织员工履行各项职责,按照宁乡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转包中标项目,确保承包区域内环境卫生质量有明显提高。 2、在合同期内,因甲方需要调整乙方保洁地段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根据实际保洁面积、作业内容的增减,增减乙方的承包款(以承包单价为依据),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3、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环卫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损害市容卫生项目的,乙方应在2小时内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 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线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以上发放,并为所有工人购买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如与作业人员发生劳务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措施,乙方应按要求,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反光工作服,佩戴统一的工作牌,自行解决道路安全作业问题;要重视文明作业、安全操作管理,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员工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做好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的日常工作,使之达到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负责承担相关的维修、维护费用。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若有损坏,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固定资产、作业机具和档案资料,作好交接和善后工作。乙方必须做好作业车辆、设备设施及其员工的管理工作,如作业车辆、设备设施或其员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9、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作业工人签署确认的与乙方劳资已经结清的证明书,作为甲方签发履约合格书的依据之一。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甲方交与的固定资产和相关资料、不撤离作业区域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中标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甲方赔偿。 (三)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事故并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对方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承包服务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若因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本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2、乙方不履行合约,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按投标书承诺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 3、乙方连续3个月综合考核分排名最后一名的; 4、乙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在一个年度内被媒体三次曝光或国家、省、市检查活动中两次排名在长沙地区同级市(市、区)后两位的; 5、甲方就乙方责任范围内同一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6、乙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而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导致其员工向甲方或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上访、闹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7、乙方人员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 附件一:《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二:中标通知书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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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附件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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